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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热电联产或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35%

2017-08-24 10: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热电联产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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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用煤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减量,按每户不高于用煤2吨并与生活消费用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算。

第十二条 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前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总替代量比例:六大高耗能行业(电力行业除外)应达到35%,其他行业应达到25%。电力行业中,达到现行燃机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25%,热电联产或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不低于35%,其余发电项目不低于50%。

其余部分替代量应当在用煤项目正式投产前全部完成。用煤项目当年完成的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用煤项目的用煤量和替代煤炭用量均按实物量计算,用煤项目所用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用煤设备用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用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的,折标系数可按0.7143取值计算。

第三章 煤炭替代方案与审查

第十四条 煤炭替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耗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数量、煤炭的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来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来源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分级负责。

呈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用煤项目,其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由市级(各市和定州、辛集市,下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呈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用煤项目(含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用煤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补正补全的意见;对需现场核查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节能监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意见;对替代量为入统企业的,2个工作日内函请统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统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实数据。节能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及统计部门核实数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第三方节能评审与节能监察机构现场核查同步进行,不单独计算时间)。

第十七条 审查机关应对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煤炭替代方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二)用煤项目新增用煤量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煤炭替代来源的可行性和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对当地年度煤炭消费量影响评价;

(四)实际完成的煤炭替代量的真实性及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节能监察机构不得收取用煤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通过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的用煤项目,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以及煤炭替代来源发生变更的,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用煤项目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替代工作,协调解决煤炭替代来源,组织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煤炭替代指标交易,并对煤炭消费替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在主送下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用煤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投资、行业、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煤炭削减任务或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未落实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的用煤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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