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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额不足协议额20%!煤企市场化债转股难落地

2017-09-26 15:5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于孟林关键词:煤炭去产能煤炭企业债转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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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煤炭企业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号),提出用市场化债转股的办法帮助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实现企业脱困,同时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防范金融风险。

2016年11月14日,山东能源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210亿元市场化债转股协议,拉开了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序幕。截至日前,共有21家煤炭企业已签订债转股协议。

时隔11个月,债转股政策能否让深陷困境的煤企“起死回生”?近日,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走访。

随着煤炭去产能工作的推进,关闭退出矿井造成的巨额资产损失如何处理,成为困扰企业的难题。

去产能矿井的负债如不能与资产同步处置,将使企业净资产减少,进一步恶化煤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融资条件。

以淮北矿业为例,截至2015年底,该集团关闭退出煤矿9处,形成债务总额76亿元(直接明确以矿井为主题的债务),另外该集团需要统借统还的煤炭债务51.2亿元。据测算9处矿井关闭退出后,如不进行债务处理,将导致集团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8.76个百分点。

“关闭退出矿井的资产总量大,且绝大部分资产难以变现,很难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大量资产损失导致企业本已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攀升,增加财务风险。”淮北矿业相关人士说,“债务重组是解决煤企困境的最优方式,而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去年12月28日,安徽省国资委、中国建设银行与淮北矿业集团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债转股总规模100亿元。截至目前,淮北矿业市场化债转股已成功落地51.23亿元,可有效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5个百分点以上。”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国家提出的市场化债转股方法对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有益的,对负担沉重的国有煤企而言更是如此,债转股既可降低企业杠杆率,又可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走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从目前的进展情况,施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效果并不及预期,存在签约金额大但落地金额少,甚至有企业反映市场化债转股存在“名股实债”等问题。

多因素致债转股资金落地难

据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1家煤炭企业与金融机构签署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为3530亿元,但仅有8个项目落地,涉及金额655.73亿元,仅为协议金额的18.6%。

“究其原因,是因为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困难和问题。” 山西银监局副局长王志刚说,“比如,银行要考量收益及怎么退出。现在大多数采取的是债加股或者名股实债的方式。从企业的角度,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股权确认和估值的问题,以及将来在股权结构多样化后,企业经营决策会受到什么影响,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想法很正常。银企双方基于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来协商,是需要过程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蒋颜冰认为,程序繁琐冗长是债转股落地资金少的直接原因。从市债转股的操作流程看,银行以设立基金、采取“股+债”模式实施的债转股,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批、进场交易等多道程序,而每道程序都要经过长时间的银行内部审批,从银企签订框架协议到资金落地需要至少半年或更长时间。

签约金额大而落实额度比较小,在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陆钦看来,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债转股的资金成本比较高,当前国家也在收缩资产负债表,资金成本在走高。而债转股主要是通过理财资金投放,目前理财资金的高成本,与降杠杆、降成本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企业在观望,银行也希望等到资金价格下行的时间窗口,再推进这方面的业务。

此外,据记者了解,多数银行在与煤炭企业签订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时,约定的模式是以与集团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再将基金以“股+债”的方式投资到集团企业所属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优质子企业等目标企业,并约定5—7年的回购期限,回购期内目标企业需向银行支付固定收益,当企业效益达到某种程度时,还要再支付浮动利率。回购期满后,如果基金无法通过市场转让所持目标企业的股权,将由企业集团出资回购该股权。

“这种债转股模式近似于具有固定投资收益和定期回购权力的‘优先股’,也可以认为是长期债权,与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的设计初衷有一定差距,实质上只能临时性降低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对企业实际负债率降低和债务结构优化没有太大实际意义,也是部分企业抱怨‘名股实债’的原因所在。” 蒋颜冰说。

破题需政、银、企三方合力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煤炭行业负债规模总计达3.8万亿,其中,有息负债约3.4万亿,资产负债率达到69.7%。

有业内人士指出,陷入债务困境的煤企如同一匹“病马”,而债转股方式则是治疗的最佳处方。如何科学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煤炭企业杠杆率,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和企业界人士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经济师沙涛认为,一般来讲,企业出现债务困境的首要责任人是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债转股,首先,控股股东要拿出诚意、做出让步,无偿让渡部分存量股权抵债权,将金融债权转换为企业的存量股权,不增加企业总股本,不稀释股权的单位价值。其次,如果将债权转为新增股权,应当转为对企业优质资产或优质子公司的股权(债权与股权未必一一对应)。

“债转股市场化,需要双方去谈。这种情况一般银行是主导方。煤炭企业名义上是债转股,但实际上债转股形成的条件非常苛刻,需要煤炭企业有资产抵押,而且每年还要给银行回报,还必须要有退出通道。”开滦集团原董事长张文学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比银行贷款的条件还苛刻。”

针对上述问题,张文学建议,债转股在法制化、市场化的基础上应由政府来主导,企业操作;各相关部门要出台可行的政策措施,制定债转股企业标准,明确指导目录,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推进金融行业与实体企业深度融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推动债转股真正的实施起来。

对此,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政府虽然“不强制”“不兜底”,但是国有煤炭企业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推动、协调。

淮北矿业集团党委常委、总经济师孙方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最关注资金的安全,兼顾高于一般产品的预期收益;煤炭企业最关注资金成本和降负债,兼顾优化债务结构。双方在利益诉求方面既矛盾,又统一,必须通过多轮协商,形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多赢方案,对银行而言,债转股能改善资产质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有一定合理的收益;对企业而言,在去产能、去杠杆大背景下,债转股能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优化债务期限,一定程度降低财务费用。“只有银企双赢,才能真正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落地。”

在山西焦煤集团总会计师栗兴仁看来,虽然目前已具备较为完备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及相关部委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办法,为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仍有若干对新业务规定不明确、束缚实践的规定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加快落实相关政策,并密切跟踪,关注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方案。” 栗兴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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