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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浙江省发改委批复5家火电厂实施全厂关停 共计130.5MW

2017-11-27 13:5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厂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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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供电公司、绍兴兴亚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绍兴兴亚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绍兴兴亚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绍兴兴亚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绍兴兴亚热电厂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兴供电公司,绍兴兴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7〕932号

宁波市经信委:

你委《关于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关停的请示》(甬经信〔2017〕88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和《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经甬计外〔1994〕390号、甬计重〔2000〕261号、浙经贸能源〔2003〕154号文件批复,建有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和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以及15MW抽凝机组2台,7.5MW背压机组1台。为促进宁波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37.5MW。

二、请你委敦促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供电公司、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全部拆除机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等主体设备,达到不可恢复性拆除标准,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后,出具《关停核查确认单》。

六、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宁波长丰热电厂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2

抄送: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7〕933号

绍兴市经信委:

你委《关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关停的请示》(绍市经信〔2017〕123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经浙经贸能源〔2006〕33号文件、绍市经贸〔2006〕26号文件批复,建有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15MW抽凝机组2台、6MW背压机组2台。为促进绍兴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42MW。

二、请你委敦促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供电公司、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兴供电公司,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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