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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

2017-12-27 11: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华电华电能源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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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华电能源发布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本次诉讼原告起诉时间是2017年11月,受理法院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1日哈三电厂接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在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玛热电\")起诉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为哈三电厂是热源供应单位,且本案是因供热引发的纠纷。亿兴公司认为哈三电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申请追加哈三电厂为第三人。详情如下: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电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涉案的金额:2,520.21 万元及造成的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原告起诉时间是2017年11月,受理法院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 12 月 21 日哈三电厂接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在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玛热电\")起诉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为哈三电厂是热源供应单位,且本案是因供热引发的纠纷。亿兴公司认为哈三电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申请追加哈三电厂为第三人。2017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得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哈三电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各方当事人分别是:原告鑫玛热电,被告亿兴公司,第三人哈三电厂。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事实:2008 年 8 月 17 日,黑龙江省发改委以黑发改能源[2008]165 号文件批准立项哈三电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哈三电厂作为呼兰老城区热源单位,与哈尔滨呼兰区双来热力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鑫玛热电)签订了《呼兰老城区集中供热热网主干线共建协议》。自 2008 年 11 月中旬开始,哈三电厂以趸售方式向鑫玛热电集中供应热源,再由鑫玛热电向呼兰老城区用户供暖并收取供暖费。

自 2009-2010 年采暖期开始,亿兴公司将其供暖的位于呼兰老城区的亿兴、新华、电业三个小区并入鑫玛公司建设的管网,供暖面积 376,423.405 平方米。该部分用户的供暖费由用户向亿兴公司交付后,再由亿兴公司与鑫玛热电结算。就热费结算事宜,双方一直存在纠纷。

2017-2018 年采暖期,在呼兰区政府要求、协调下,亿兴、新华、电业三个小区的热负荷,通过呼兰区政府修建的应急供热管线直接接入哈三电厂的管网,亿兴公司与鑫玛热电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鑫玛热电认为,亿兴公司向用户收取 2015-2016 年度、2016-2017 年度采暖期热费后据为己有,侵害了鑫玛热电的收费权,给鑫玛热电造成了损失。

2、诉讼请求:2017 年 11 月,原告鑫玛热电将亿兴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亿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鑫玛热电收取热费权行为。(2)亿兴公司返还鑫玛热电 2015-2016 年度和 2016-2017 年度供热费 25,202.106.92元,并赔偿鑫玛热电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亿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哈三电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此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后续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6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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