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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7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

2018-02-13 09:25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陈新松 严微关键词:天然气行业天然气体制改革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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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17年10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二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四是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五是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六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随后在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表示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供气企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在工程改造、安装中乱收费等行为,并公布了5起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案例。 此外,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2017年12月20日开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等17家企业涉嫌违反垄断法问题开展调查。这场重点检查的影响还在持续之中。

二、国家相关领域

(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颁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定价行为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重点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定价行为规则》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二是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定价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三是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定价行为规则》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

(八)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竞争审查细则》)。《竞争审查细则》分6章、共26条,分别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细化。

《竞争审查细则》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明确相关程序和规则,督促和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切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值得天然气行业注意的是,《竞争审查细则》第三章审查标准中详细列举了违规行为,需要关注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或对不同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是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如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三是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四是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五是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了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有序清理存量政策。而在《竞争审查细则》出台之后,国家发改委还于12月5日印发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目前已经有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九)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完善,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对天然气这样具有自然垄断的行业戴上成本监审的“紧箍”,为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奠定基础。具体关注如下要点:

一是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强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

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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