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14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发改委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八) 电能服务企业

1.向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并被用户投诉的;

2.不认真对待投诉或对投诉处理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 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1.供应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2.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行为的;

3.供应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并被客户投诉的。

第四章 “黑名单”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中电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除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实施惩戒外,中电联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电力行业内部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将“黑名单”企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等网站;通过“信用电力”网站与信息平台、“信用电力”微信公众号、中电联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二)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对其已签订的重大交易合同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审查;

(三)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移除;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所属企业在绩效考核时予以经济惩罚;

(五)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原授予程序撤销当年获得的与信用有关的奖项;

(六)取消“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视情况予以撤销。

第五章 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

第十九条 “重点关注名单”是电力行业采取信用风险预警的一种重要手段,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包括中电联信用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信用办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视对象,由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接到投诉、举报或反映有轻微失信行为但未达到“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由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对其实施以下风险预警措施:

(一)谈话提醒:当面或通过电话方式提醒失信单位涉嫌失信行为事实,让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失信行为;

(二)书面警示:以书面形式,向失信单位告知失信行为事实及风险状况,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失信行为;

(三)督促整改: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要求失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风险预警对象属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由各成员单位实施风险预警措施;不属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由中电联信用办及分支机构实施风险预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对信用提醒、警示、督促整改等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在被风险预警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视其失信行为上升为“重点关注名单”。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由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对其实施以下警戒措施:

(一)“重点关注名单”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部分层、分类定期进行通告,不向社会公众公示;

(二)纳入“信用电力”网站与信息平台进行重点监测管理,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在招投标等活动中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予以重点审查;

(四)在参加文明单位、优秀企业、慈善类等奖项评选时进行重点考察;

(五)在参加中国电力创新奖、电力企业优秀文化成果评审奖、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评定、三标管理体系认证、全国发电机组能效对标及竞赛等行业类评选或活动中予以重点审查;

(六)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需接受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章 认定程序第

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与“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中电联通过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大数据分析等渠道归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电联信用办检举任一企业的失信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三)中电联信用办对接到举报与归集到的失信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自办——对接到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中电联信用办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转办——投诉对象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属企业的,转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交办——投诉对象为非领导小组会员单位的,交由被投诉企业所在地的中电联信用办分支机构调查核实;

(四)根据核实情况,按照认定标准,由中电联信用办汇总提出“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初步建议名单;

(五)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对社会公示,由风险预警及警戒措施实施单位向其通报,对其进行警戒,并督促整改;

(六)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告知其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据,允许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申辩材料;

(七)监审委根据中电联信用办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市场主体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

(八)通过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拟发布的“黑名单”;

(九)对拟发布的“黑名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认定和备案;

(十)被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不再经过认定程序,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七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途径: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侵犯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益的涉电力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

(二)单位和个人投诉或检举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三)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取的企业因失信被处罚的信息;

(四)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的失信行为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途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发电企业查看更多>电力体制改革查看更多>发改委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