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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关于完善绿证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提案”

2018-03-05 09: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绿色电力证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两会提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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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已在北京开幕。每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声音”都备受关注。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部分关于电力行业的“两会声音”并将陆续推送,请大家持续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的7份提案

1、关于加快破解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的提案

近几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全国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3亿千瓦,稳居全球第一。然而,包括光伏补贴在内的新能源补贴拖欠,近年来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

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已发至第六批,涵盖至2015年2月底前并网的电站。自2015年3月以后并网的光伏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还未被纳入到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内。经测算,2017年新能源补贴需求月1200亿元,按照目前每千瓦时1.9分的征收标准,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收入约690亿,预计缺口510亿元。

加上此前累计到2016年底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将近600亿,所以2017年底补贴总缺口1110亿元。在附加费不提高的情况下,即便不新增可再生能源,每年都有1110亿的缺口,20年累计缺口将达2万多亿元。

而且至今为止国家也没有出具更加有效的政策及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国家补贴目录确认周期和发放周期越来越长,申报程序繁琐。从申报到资金拨付时间跨度长达一年甚至两年以上,加重了拖欠问题。

建议

1、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目前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

2、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发放及报审机制。简化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建立高效的补贴申报审批管理流程,建议改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半年审批公布一次,确保补贴资金能及时到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强制考核办法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以强制配额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水平,促进降低发电成本,弱化对补贴的依赖性。加快推进绿证强制交易工作,促进补贴压力转移及利益优化分配,避免补贴缺口越滚越大。

2、关于鼓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提案

2017年,中国分布式光伏爆发式增长,全年新增装机19.44GW,同比增长3.7倍。其中,居民分布式装机累计装机超40万户,浙江、山东、河北等省累计安装量均已超过10万户。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美丽乡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一系列促进农村发展的政策。居民分布式光伏不仅有利于推广清洁能源,也有利于促进农户和村集体增加收入,助推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

例如,浙江省一些地方政府与光伏企业共同探索出了“光伏强村、光伏富民、光伏扶贫”等模式,并将户用光伏纳入十大民生实事工程,既保护环境又造福农民。

但是,户用光伏的发展仍面临困难重重。除浙江外,绝大部分地方没有地方补贴支持,居民收益难以确保,导致户用光伏推广缓慢。部分地区电费补贴发放不及时、时常拖延,发放周期甚至长达6个月以上。居民电站并网接入时间长,从申请到完成并网需2个月左右。光伏贷金融产品不健全,银行光伏贷业务成本高、标准高、额度低、效率低。

此外,国家逐年下调了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一些地方补贴也逐渐消失取消,补贴下降速度已远超预期,加剧了企业经营压力。

建议

1、国家实行差异化光伏补贴政策。针对户用光伏与地面电站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建议户用光伏完全参照扶贫的补贴标准执行。

2、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补贴支持。参照浙江运作模式,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资源状况出台地方补贴政策。

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户用光伏。银行加大光伏贷力度,并降低利率水平,提高项目服务效率。

3、关于建立户用光伏标准的提案

2017年,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1944万千瓦,同比增长3.7倍,分布式光伏发电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户用光伏并网超过40万户,增速达250%,装机量超过2GW,占分布式比重超11%。

因我国户用市场刚起步,有光伏行业品牌企业进入,也有许多专业实力弱的企业进入,出现了信用资质、产品品质、售后服务等方面参差不齐,部分经销商、代理商、集成安装商以次充好,安装操作不规范,利用居民对户用光伏安装和售后服务缺乏了解,用低价吸引居民,电站质量难以保障,安全隐患堪忧。

建议

1、国家能源局授权或组织成立户用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户用光伏系统及设备规范、标准及体系,规范光伏产品的市场准入;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对经销商、代理商、集成安装商的专业性要求和售后与运维责任,杜绝虚假宣传,避免因非专业性安装而导致的电站质量安全隐患;

3、明确和建立相关监管主体和职能,促进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4、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文”)、《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450号文”)以及《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477号文”),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

477号文强调,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但是,477号文中对于违规进行项目转让以及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规定不甚明确。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事宜普遍持否定态度,即已经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

并且,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这对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对正常的光伏电站收购交易也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如,一些中小型企业或贫困地区的企业,在获得光伏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或技术,需引入实力雄厚的第三方共同合作开发项目。

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确和实践中否定性的窗口指导意见,使交易结构复杂、成本高,也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优秀合作方的商业风险。甚至导致一些项目因后续资金与技术的投入乏力,未能如期投入运营,资源浪费严重。

建议

在打击“路条”投机行为的同时,细化投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准入标准或制订“负面清单”,区分、鼓励光伏市场的正常交易,促进光伏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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