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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年底前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一律停产!

2018-03-05 16: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安徽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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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电力网获悉,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印发。任务提出: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详情如下:

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围绕实施“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等措施,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13%、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煤)。

1.强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由增转降。(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加强劣质煤、散煤管控。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增加我省天然气指标。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天然气替代利用,在保障民生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发展风电、加快秸秆电厂建设。2018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150万千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3.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整治。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底前,各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燃煤锅炉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严把准入关口,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和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4.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8年底,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属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工业企业较少且已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暂缓推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淘汰过剩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拆尽拆,全省退出炼铁产能100万吨、粗钢产能128万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加快淘汰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和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逐步关停淘汰供电煤耗大幅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高于国家标准的火电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电力公司)

6.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控气)。

1.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全年完成120万千瓦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总量削减”为原则,采取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及化工园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应全面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应完成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治理工作应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5.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2018年上半年,对全省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全部改造。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整改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6.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水泥熟料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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