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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12家企业20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018-04-25 10: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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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印发《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深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嘉峪关分公司等12家火电企业20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同时鼓励30万千瓦时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和优良天数比例一套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扎实推进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空气质量目标

2018年,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6%,全省各县(市、区)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14个市州所在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10.0%和8.0%以上,年均值分别控制在80和37微克/立方米左右。全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值总体保持稳定,基本消除人为导致重污染天气。兰州市二氧化氮、臭氧上升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空气质量排名稳定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后十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1.切实提高集中供暖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等4市城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不含分户式清洁供暖),进一步提高其他10个市州所在城市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覆盖率,其他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供暖规划,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切实提升城区集中供热覆盖率。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2.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市州、县(市、区)要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积极做好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工作,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信息建立清单台账,对城区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关闭。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城市大型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城市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对于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对于小、散、远等偏远乡镇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3.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对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其他县(市、区)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城乡居民取暖土炕、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洁净煤)的原则,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清洁能源改造工程,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40万户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4.推进散煤清洁化利用。14个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体系,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优质洁净煤配送全覆盖。

牵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5.加大民用煤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商品煤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民用型煤》(GB34170-2017)新标准,研究制定我省相关执行标准。各级工信、质监、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商务要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强化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在跨省界、市州交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煤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或查没处罚。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省环保厅。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市州要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兰州等5个重点城市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80%以上。

牵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二)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7.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继续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8.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地条钢”生产企业死灰复燃。2018年全省压减原煤产能465万吨左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9.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和节能审查制度。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10.深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嘉峪关分公司等12家火电企业20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同时鼓励30万千瓦时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全面开展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重点是酒钢集团本部、金川公司、白银公司,要认真排查各冶炼生产系统,建立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源清单,对长期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高架源环境监管,实现实时在线联网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建立负面清单台账,坚持“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

12.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省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结合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查“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13.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环保部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14.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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