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核电核电建设与运行访谈正文

刘华:核安全需高度透明、主动发声 让公众对核能有信心

2018-05-28 09:01来源:中核集团作者:杨金凤关键词:核安全核工业核电厂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月,我国两个三代核电首堆项目——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的EPR项目和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的AP1000项目分别获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装料批准书,这不仅标志着我国三代核电有了重大进展,对全球三代核电的发展也属重大新闻。两家电厂首堆装料前,都曾经历了长达5年多甚至6年的核安全审评监督。作为安全审评监督实施的主体,国家核安全局为我国三代核电首堆建设安全监管做了大量工作。

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我国的核安全监管更趋严格。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让人们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仅一直积极推动和参与《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也在按照《核安全法》的要求,积极部署,扎实推进,落实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责任。

那么,在《核安全法》实施年里,国家核安全局将如何开展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建后,国家核安全局在职责和管理方面有何变化?2018年,国家核安全局的工作重心是否转变?针对业界关心的我国核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问题,《中国核工业杂志》记者专访了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

《核安全法》实施,增强了核安全

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

记者(以下简称“记”):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您认为,《核安全法》的出台,对我国的核安全监管工作有哪些重大意义?

刘华(以下简称“刘”):2017年9月1日,《核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习近平主席亲自签署主席令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核安全法》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丰硕成果和监管实践,明确了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地位,落实了全领域全环节的核安全责任,完善了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了监管法治保障,实现了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

《核安全法》是我国核领域的顶层法律,是我国核安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为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夯实了法治基础。

记:具体而言,《核安全法》对于我国核安全工作的哪些方面做了清晰界定?

刘:一是核安全内涵进一步充实。《核安全法》将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固化为法律,旨在预防由技术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各类核事故,通过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和风险防控,要求国家加强核设施安全保卫,打击核恐怖主义威胁。

二是核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核安全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的单位负相应责任。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核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核安全法》明确对核设施实施分阶段许可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对核设施操纵人员和核安全特种工艺人员以及持有核材料以及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也做出了许可要求。《核安全法》落实了规划限制区的划定、保护和实施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核安全法》加强了核设施退役管理,增加了监护制度,并且安排了处置费用,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此外,《核安全法》还对编制核安全规划、加强核安全科研、培育核安全文化、制定核安全政策、强化质量保证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四是核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核安全法》对监督执法的规范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有些违法行为施行“双罚制”,既处理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还要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核安全法》还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管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是公众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信息公开程序和制度,保证公众对核安全相关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方法和内容,确保公众对核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明确公众有获得核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核安全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记:《核安全法》对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体来讲,国家核安全局要怎样在推动《核安全法》实施的基础上开展核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刘:首先,全面开展《核安全法》宣贯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推动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相关单位大力普法宣法,推动核安全监管人员严格用法执法,促进核行业从业人员认真学法守法,促进社会公众全面知法用法。

第二,要全面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快推进核安全法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要全面依法从严监管。严格开展审评、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监测应急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推动核设施营运单位落实核安全全面责任。以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为核心,加强核设施安全审评监督,推进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零容忍,做好涉核反恐、核材料管制等工作,全面防范风险。

第四,要全面加强依法监管保障能力。完善核安全监管工作程序体系,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筑牢依法行政底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监管流程,完善经验反馈体系,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科学技术研发,全面提升核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要全面履行核安全信息公开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核安全信息,提高公众在核设施建造和运行中的参与程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国家核安全局将以《核安全法》实施为契机,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党中央最新要求,以更高的安全标准、更完善的法规体系、更强的监管力度、更透明的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核安全查看更多>核工业查看更多>核电厂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