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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18-06-04 14:35来源:湖南省水利厅关键词:农村水电站水利水电小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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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行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进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752-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厅农电局起草了《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8年6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水利厅农电局。

联 系 人:向往

联系电话:0731-85483384

电子邮箱:125235896@qq.com

邮寄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湖南省水利厅农电局

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行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进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 752-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农村水电站的规范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规范管理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生产,规范运行管理,建设绿色小水电,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主要内容为“八化”,即:设施设备安全化、值班值守规范化、标示标牌标准化、运行管理社会化、调控检测智能化、环境建设园林化、河流生态健康化、企业文化特性化。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等级是体现其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规范管理等级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其中,设施设备安全化、值班值守规范化、河流生态健康化等三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85%;

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75%;

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且设置否决项的三类评审项目得分大于等于应得分的65%;

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复核抽查,抽查结果报省水利厅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报告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主要包括自评、申报评级、材料审核、评审、公示公告与颁证等环节。

第十一条 申请规范管理评审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符合区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等规划,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且已投产运行3年及以上;

(三)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水闸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529)实施技术管理;

(五)评审前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工程影响区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水事纠纷;

(六)评审前1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七)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 429)规定,下泄流量满足坝(闸)下游影响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以及工农业生产用水、河道生态要求;

(八)大坝(水闸)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合格,无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九)“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执行率达到100%;

(十)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现象。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规范管理建设,依据《评审标准》自主开展等级评审,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和工程简介、规范管理及绩效、基本条件符合情况、自评及得分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自评意见、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第十三条 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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