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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2020年风电装机达650万千瓦

2018-07-27 10:4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广东风电风电建设风电装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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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

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O3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2. 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整合省、市两级空气质量超级站资源,强化各超级站的运维和质控,建设全省PM2.5、O3及前体污染物立体化监测网,推进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升级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PM2.5和O3浓度、组分及其前体物的观测分析能力,逐步配齐大气光化学污染观测仪器设备;推动粤东西北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3. 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

升级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以及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的管理和规范处置。2020年底前,全部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m)、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及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等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4. 严格监测机构和数据管理

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地发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2019年底前,确定自动监控数据执法使用规定,统一规范超标判定标准,制定数据执法使用流程和规范,规范企业、各级监控中心、执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在自动监控数据使用方面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85. 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分析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监控、统计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底前,实现各地市重点行业、企业煤炭、燃料油和天然气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重点排污单位工业用电量逐日统计,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和南方电网公司配合。)

86. 建立城市跟踪研究工作机制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7. 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防控动态评估试点

组织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年度评估,动态调整目标任务。加强广东省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软硬件建设,配备移动式和便携式观测设备,着力提升对大气污染防控政策实施成效的分析评估能力。鼓励各地级市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解决方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量化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改进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8. 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

设立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专项,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目标的广东省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调查建立、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PM2.5和O3协同改善技术路径、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大气污染的人体健康影响及防控策略等方面研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89. 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通过定期、非定期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0. 加强重点地区督察和重点源排放执法

结合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重点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狠抓对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VOCs排放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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