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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为国企改革释放巨大空间

2018-07-30 08:25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平新乔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电力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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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方针,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里提出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方针相比,将“国有企业”改为“国有资本”,只有两字之差,但其意义非凡:“做强做优做大”的主体不再是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国有企业,而是落实到作为公有制实体的国有资本上来,这就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改革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空间。这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体制及其实现方式理论的重大发展。

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转变,具体来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从监管目标上来说,国资委对于国企的监管,要从管企业转变到管资本上来;二是从监管体制上说,就要建立与落实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体制,将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于国有资本的控制方式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同时也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扩展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而不光是以前那种国家对国企为主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三是从公司治理结构上讲,对于运行层面的国企来说,就有可能终止目前还实施的国资委与国企之间两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让国资委不再成为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的直接委托人,而让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委托-代理治理结构,这会大大改善国有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从而改善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三个转变,会从总体上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下一步中国经济改革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中心环节。

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国资与国企之间的关系

国企与国资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应该是形式与内容、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社会主义国企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控制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国资与国企之间的关系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的具体体现。这本是十分清楚的,是不成问题的。如孤立地看国企,从国企本身的角度来谈国企改革,那么,讲国企在一些领域里要做强做优做大也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执政的共产党的总方针,在坚持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经济的同时也要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那么,放在混合经济的大格局里,国企就会有进有退,在有的地方需要做强,在有的地方则需要淡出;有的产业国企需要一股独大,而在另一些产业里,国企可能会转变为资本结构多元化的混合企业、甚至国资不再是控股资本的企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这些领域不一定要做大。但是,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现阶段的经济内涵的国家资本,则其控制力不仅体现在对国企的控制上,还会表现为其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影响力上面,国资应该做强做优做大,这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中应该是一贯的,因为,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实质就是做强做优做大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国资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一种所有权归属,它不同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于企业组织形式。强调国家资本的控制,即强调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归属,而适当淡化国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控制,让企业组织形式适应市场方式,这会有利于国资的做优,即提高国资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过来就会让国资更加强大。做强、做优、做大国资,核心是“做优”。优化了,会有利于国资的强与大;反过来,没有国资的优化而讲其强与大,可能会不利于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

在马克思、恩格斯一生的全部著作里,凡是涉及未来社会的设想,“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是自始至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有时称为是“国有”,有时称为是“社会所有”。这绝不是马恩对于同一种经济体制随便叫的不同称呼,而是与他们对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不同发展阶段划分有着内在联系。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讲有国企时,是决不会讲到自由联合体的;当他们讲到自由联合体时,也是决不会讲存在国企的。

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与恩格斯写道,“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注意,这里,马恩是主张把“全部资本”和“一切生产工具”都集中在无产阶级国家手里,这就是生产资料国有制,而且生产资料国有制就是国家资本,因为马恩讲了要把全部资本集中在国家手里。这个论断,与我们今天讲的生产资料国有制和国家资本的体制是一致的。在另一方面,在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的10大实践措施中,马恩在第5条指出建立“拥有国家资本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在第6条主张“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在第7条指出在大农业垦荒和改良土壤实践中“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数量”。这就是说,至少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和国家资本的制度中,至少在银行业、运输业和垦荒的大农业这样几个产业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张实行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的。

但是,在同一本《共产党宣言》里,就在紧接着上面所引生产资料国有制与国企的论述之后,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是这样写的:“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的差别已经消灭和全部生产集中在由各个成员组成的一个团体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利就失去自己的政治性质……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这里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国家的,公众的政治权利已经失去政治性质,但是生产资料还是属于由各个成员组成的团体手里,因为全部生产集中在这个团体手中。生产的组织形式是自由联合体。这里既没有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和国资,也没有国有企业。

过去许多人都认为这段话是马恩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设想,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写作《共产党宣言》时,还没有区分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与第二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因此,从逻辑上说,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生产组织形式应该既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又属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就意味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既没有国资的,也没有国有企业的。

我的这个观点,可以在1875年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里找到根据。马克思在这本书里,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并且指出,这两个阶段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一样的,都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还特地指出,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指其初级阶段,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仍然通行等价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明确说生产资料是集体共同占有,他就是不讲这个社会的所有制还是国家所有制,更没有说以国有企业方式来实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马克思特地强调,在这个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的消费品分配不能实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但是“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集体占有是指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的。

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要采用国家占有方式,并且要以国有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这是列宁和后来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模式的理论与政策主张。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明确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样,就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得有国家。其进一步的逻辑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能还得以国有制的方式实现,从而,国有企业也会作为国有制的形式而一直存在、发展下去。因此,将国企制度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从列宁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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