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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征求意见:区域内完成48台共294万千瓦燃煤机组的淘汰任务

2018-08-03 14: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锅炉燃气锅炉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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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源头监管,加强新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督抽查。2018年12月底前,各省(市)对本地生产的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100%,对本地销售的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各城市要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逐车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工作,确保实现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试点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2019年6月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全部完成。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各城市要形成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秋冬季期间,各城市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各地市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每月抽查率不低于50%。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叉车、牵引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油箱油品追踪溯源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城市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重点区域,从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内燃式电石炉,钢铁行业内燃式热风炉,铁合金行业敞口炉及25000kVA以下矿热炉,铸造行业5吨以下冲天炉,有色再生行业2平方米以下竖炉、侧吹炉、鼓风炉,砖瓦行业轮窑和采用自然干燥工艺生产线,以及石灰土立窑等工业炉窑。

提高区域产业淘汰标准,加快淘汰步进式烧结机、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10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80吨以下转炉、电炉;4.3米及以下且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的焦炉;产能规模在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0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500吨/日以下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不含超薄、超白等),熔化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日用玻璃瓶罐熔窑、小于40平方米玻璃器皿和保温瓶胆熔窑,小于1000万平方米/年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项目,小于3000万平方米/年石膏板生产线,小于20000吨/年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小于8000吨/年玻璃棉制品生产线,小于5万吨/年石灰生产企业,小于15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以及小于60万件/年隧道窑卫生陶瓷。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鼓励各省(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全部完成工业行业和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北京市重点推进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推动实施餐饮行业达标治理改造,完成VOCs治理任务61家;天津市重点推进石化、塑料、橡胶、家具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VOCs治理任务293家,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河北省重点推进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640家;山西省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79家;山东省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家;河南省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44家。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9月底前,各地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全部具备油气回收条件。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省级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地要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2018年9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9月产能计。

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由相关省级部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27.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天津、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其他城市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由省级政府统筹制定实施方案;限产计量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由相关省级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仅部分生产工序和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仍纳入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按照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秋冬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错峰。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8.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符合上述差别化错峰生产条件的,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玻璃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8年9月底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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