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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意见

2018-08-03 15: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燃气企业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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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市场多元竞争,保障油气资源安全稳定供应,我委组织编制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至zhout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开放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

第六条 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充分考虑油气管网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接入,并应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

互连管道设施运营企业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调度协同,保障油气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油气业务的,应当对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和层级,有效降低油气运输费用。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管网设施。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以保障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和充分利用服务能力为原则,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等,科学计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第十三条 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无歧视地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

现有用户现有服务是指已签署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合同且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用户正在接受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前以自身名义签订长期资源购销合同而使用其油气管网设施的,可视为现有用户现有服务。

第十四条 在油气管网设施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以热值和体积为计量标准,以热量作为贸易结算依据,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检查。暂不具备热值计量条件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实现热值计量。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更新。

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提出申请的用户披露。

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周期、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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