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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7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放射性废物核安全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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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处理许可证、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处理、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的规定,我部在《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的基础上,编制了《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反馈我部。

《管理办法》可登录我部政府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朱培

电话:(010)66556399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HSSFF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部内征求政策法规司、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意见)

附件 2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独立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理许可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处理许可证、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处理、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 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持有处理、贮存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处理、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运行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运行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性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

(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含选址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七)放射性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时间通常不超过 3 个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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