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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奖惩分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出实招

2018-09-06 10:49来源:亳州晚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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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亳州市环保委办公室印发《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考核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方案》,亳州市将通过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督察巡查,以及年终考核等方式,监察考核各县区、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强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考核体系

根据《方案》,亳州市将以“全市污染防治‘同呼吸、共奋斗、齐行动’”为主线,以加快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落实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大气污染防治监察考核体系,强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监察考核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环境监察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夯实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保障国家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和重要批示得到有效贯彻,制定的各项举措得到有效落实,完成每年省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监察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

监察考核内容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专项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监察考核通过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督察巡查等方式进行

根据《方案》,监察考核通过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督察巡查等方式进行。

日常驻点监察方面,市生态环境现场检查组负责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察。日常驻点监察按照“找、交、销、查、考”工作要求进行。

“找”: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受理举报等方式,研判问题,寻查线索,重点是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交”: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归纳梳理,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明确重点、规定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形成监察工作报告,下达监察意见。

“销”:督促县区列出问题整改清单,挂图作战,限期整改,及时销号。

“查”:适时开展“回头看”,通过明查暗访,开展现场检查、函询谈话、比对验证等取证核实工作,检查交办问题落实情况。

“考”:在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倒逼党委政府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落实,并纳入对县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市直单位效能考核。

定期督察巡查方面,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治理、建筑工地管理、道路保洁、扬尘综合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今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对县区的专项督查,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两轮专项督查。对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不定期督察巡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年度效能考核

根据《方案》,年度考核方面,主要考核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将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察和定期督察巡查结果列入“加减分”项。

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考核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与省、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相比达标情况,分值20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县区考核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分值50分。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按照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餐饮油烟治理、油气回收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气环境管理等方面赋予不同分值,采取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值30分。

加减分情况,加分条件主要是:PM2.5年均浓度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国家或省通报表扬或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国家、省会议或国家、省媒体做经验交流的等。减分条件主要是:大气污染问题被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考核年度内被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PM2.5年均浓度值和空气优良天数比率未达考核要求且同比上升的;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察和定期督察问题突出及整改不力的等。

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对县区考核结果进行排名,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适当扣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暂停该地区有关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审批,取消市授予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

此外,《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年度效能考核。完成任务的予以一票肯定,直接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完不成任务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方案》还围绕县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与财政挂钩的资金奖惩机制,以及相关问责机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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