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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18-09-13 10:04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行业天然气电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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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燃料乙醇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公司、中兴能源(内蒙古)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我局自2015年开始实施《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8〕84号),现印发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其中,表(四)(油气2表)的报送单位,在填报上月“全国及各省区市天然气月度供应情况”时,一并报送下月供应各省(区市)的预测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发展规划司 杨瑞广

联系电话:010-88653427,88653429(传真)

附件:《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3日


能源行业监测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能源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7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能源生产、消费、供销基本情况,加强对能源运行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能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晋煤集团、内蒙古汇能煤化工公司、广汇,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相应的统计范围见报表目录。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和消费等基础数据。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定期报表,报告期别分为日报和月报两种方式,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受表单位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及时报送。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由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组织各电力、煤炭、油气和燃料乙醇行业有关单位共同建立能源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七)报送要求

各报表的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日期、报送渠道见报表目录。

(八)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发展规划司组织对数据进行审核,主要通过系统审核和专人审核的方法合理性校验。一是自审是企业上报时的自我审核,包含系统内设自动审核功能对数据的合理性校验以及上报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的人工审核,二是发展规划司对报表进行验证审核,并最终确认,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本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发电量、产量、加工量、库存、销售等统计数据不汇总、不对外发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每月编制《月度能源数据》,通过国家能源局内网共享给国家能源局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责任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责任人为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 表 目 录

360截图20180913095555437.jpg

三、调 查 表 式

(一)电力调度情况

360截图20180913095608638.jpg

360截图20180913095632023.jpg(二)电力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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