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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发布了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18年9月19日至10月8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调节处。
联系人:刘扬
联系电话:0871-6311382163113358(传真)
电子邮箱:ynhgjjtjc@126.com
附件
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监管机制,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记录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的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是指记录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市场主体的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条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能源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完成全省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及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推送、共享及公示等管理工作,负责涉电力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措施的健全完善工作。县以上电力行业主管、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移出等工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评价工作,按月向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信用备案、失信评价等信息,配合开展工作。
市场主体包括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第四条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确保效率”。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二)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二)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或交易相关合法费用;
(三)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四)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五)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六)不满足《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要求,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七条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二)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三)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四)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五)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六)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七)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第八条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二)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六)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七)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八)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九)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二)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第十条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二)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三)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三)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四)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四)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六)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七)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八)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二)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四)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二)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三)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四)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在许可监管中发现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二)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三)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移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移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认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通过专项监管、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鼓励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条通过舆情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的失信行为信息,作为认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拟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在信息获取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附表1),并在部门网站或信用中国(云南)等公开平台公示公告5个工作日。存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在公示期间提交相关申辩材料(附表2)。
第二十二条根据收到认定依据和申辩材料,主办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如有必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行业专家参加审议。复核或审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下达认定决定(附表3),并明确能否修复信用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认定生效的“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及时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信用中国(云南)、信用能源、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及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单位。联合惩戒部门按合作备忘录在其项目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
第四章名单移出
第二十四条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场主体申请,认定部门复核确认,可以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一)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起满1年;
(二)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的;
(三)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
(五)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是指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接受相应处罚措施。自主信用修复后,可提交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根据移出申请和证明材料,认定部门组织专审会议审查。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通报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受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对移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移出公告,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于认定有误的“黑名单”,应及时公布信息,不得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二十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示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加的小组开展联合调查,并于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调查认定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结果,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五章 权益保护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发布不得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认定部门(单位)自主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相关“黑名单”的,由认定部门按照其对应领域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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