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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一起在建脱硫塔火灾事故调查分析

2018-09-30 08:53来源:《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作者:刘洋关键词:脱硫塔电力安全生产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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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一起在建脱硫塔火灾事故进行深入分析、 调查,排除了其他不可能的起火原因, 准确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和原因,为火灾事故认定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 消防;脱硫塔;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本文发表于《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8年8月

作者:刘洋 公安消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2016 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23 分, 山东省滨州市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 滨州市滨城区某公司 1 座在建脱硫湿电一体塔( 以下简称脱硫塔) 发生火灾, 烧损了在建的脱硫塔, 以及湿电阳极管、 屋脊式除雾器、喷淋层和防腐层等脱硫塔附属物品。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 5 个公安现役队和 2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 受困于脱硫塔塔顶的 3 人获救,其中 1 人被火焰灼伤。20 时 29 分, 火灾被彻底扑灭。

基本情况

火灾烧损的脱硫塔系该公司总包给甲公司承建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 EPC 工程, 总承包方甲公司又分包给江苏省某公司( 负责塔体安装) 、 河南省某公司( 负责内部防腐) 和安徽省某公司( 负责湿电安装)3个公司分别施工。该塔高( 含烟囱) 61. 42m, 其中 42.58m 以上部分为烟囱,42.58 m 处为塔顶格栅板层,塔 25.8m 层,25.8m 以下为吸收塔, 在距离地面约 23.3m 和 21.3m 处设有屋脊式除雾器( 如图 1所示) 。

图 1 脱硫塔

火灾发生后,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城区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案,在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侦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围绕起火时间、 起火部 位( 点) 、起火源和起火物等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起火时间及部位( 点) 认定

2. 1 起火时间认定

对几个证人进行询问, 确定起火时间。

①经对证人吕某询问了解到,“17:20 左右, 在会议室窗户看到的……” ;

②经对证人彭某询问了解到,“着火的时候应该是 17:20 左右……” ,

③经对证人葛某询问了解,到“17:15 ~ 17:20 左右我们四个人看到冒烟……” ;

④经对证人闫某询问了解到,“大约到了 17:10 左右,我看到……冒烟接着冒火” 。经调查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 17:15 许。

2. 2 起火部位( 点) 认定

(1) 证人证言。

①经对证人吕某询问了解到,“24m以下是脱硫, 24m以上是湿电” 、“看到大约24 m左右的地方有火焰” ;

②经对证人彭某询问了解,到“看到下面除雾器附近人孔往外喷火焰” ;

③经对证人闫某询问了解到, “我看到脱硫塔中部南侧喇叭口上方大人孔开始往外冒烟接着冒火”;

④经对起火部位施工的宋某、赵某、李某询问了解到, “脱硫塔内部刷的一层涂层开始着火了” 。

(2) 火场勘验。

整体勘验发现, 脱硫塔内部全部过火,但脱硫和湿电交界处燃烧严重,该部位塔壁内部防腐层脱落严重,外部保温层烧损严重。从滨城区消防大队搜集的现场施工人员在火灾初期拍的照片可以证实大致起火部位( 点) , 如图2所示。经调查分析,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脱硫塔塔内——脱硫和湿电交界处。

图 2 火灾初期情况

排除其它不可能的起火原因

3. 1 排除放火的可能性

有以下几点证据。

①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侦部门第一时间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取证, 没有发现放火因素和动机;

②起火时间正值10月中旬17:15, 光线充足,员工众多且分属于不同公司, 相互监督;

③火灾现场位于高大的脱硫塔上,即便放火,难以脱逃。

3. 2 排除吸烟类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从以下几点排除。

①起火单位为重点防火区域,严格执行禁烟禁火制度, 由证人证言李某“谁敢在上面抽烟啊,被逮住一次罚1000 元” 、 宋某“不准带烟、不准带火,有检查的”、 赵某“我和宋某还有厂家安装喷淋装置的老师都不吸烟, 也没看见有人带打火机啥的”均能证实;

②起火部位人员均未被烧伤;

③勘验现场未发现烟头、打火机等物证。

3. 3 排除塔内动火作业的可能性

塔内光线暗,电焊等明火作业明显,从在塔内起火部位施工的李某、 宋某、 赵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均证实无明火作业,且勘验该处现场均未发现作业工具。

3. 4 排除相关易燃品在勾兑时燃烧的可能性

2017年1月19日, 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火调技术人员邀请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 3 家施工单位共5 方火灾事故当事人到场做实验,证实勾兑混合的湿固化剂、不饱和树脂、催化剂仅升温凝固,不会导致高温燃烧、自燃。

3. 5 排除河南省、 安徽省 2 家公司动火致灾可能性

有以下证据。

①被困塔顶的河南省某公司员工陈某称,“我在塔上面用切割机打磨人孔的玻璃钢, 切割机是两相电的” , 这是对河南省某公司多方查证唯一的电气火源,但其打磨玻璃钢的热量有限,无法导致塔内中部起火;

②现场勘验印证了陈某的说法,即塔顶正东偏北紧邻烟囱有 1 个角磨机,带砂轮切割机,接两相电,绝非江苏省某公司臆测的接三相电等离子切割机,即便该点角磨机产生火花,因两相电无接地,与起火部位( 塔内中部) 毫无联系;

③无任何证据证明安徽省某公司员工在塔上动火作业。

火灾原因认定

4. 1 证人证言

对几位证人进行询问。

①位于塔内起火部位的证人李某称,“上面应该有电焊工, 我在下午干活时,从上面下来一个人,我问他是哪里的,他说是河北省的,他说是 电 焊 工,我 问 他 一 天 多 少 钱, 他 说 一 天 220元” ;

②位于塔顶施工的证人陈某称,“还有两个拿电焊机的进行电焊作业,但不是我们施工队的” ;

③位于塔顶施工的证人郭某称, “在平台上 有 搞 电 焊 作 业”的、“塔下面也有电焊作业” ;

④江苏省某公司施工队长何某称,“我们公司今天应该有( 电焊) , 从一早到下班在大概 40 m 高处塔的外边用电焊把平台上的网格

板焊住” ;

⑤江苏省某公司雇佣吊车工闫某称,“10月19日一整天我一直配合江苏省某公司进行吊装作业,这两处动火焊接点在作业时有火花掉落” 、“一直干到着火就都停了、 跑了” 。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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