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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0-16 11:2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核电项目核电站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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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验收

第十八条 档案验收是课题验收和专项整体验收的必要前提,档案验收以课题为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实施办提出档案验收申请(附件5),实施办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档案验收工作由档案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实施,专家组组成原则:

(一)由实施办组织的课题档案的验收,专家组包含相关技术、财务及档案专家,专家组不少于3人,专家组长由档案专家担任。

(二)档案专家需有在政府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从事档案工作或档案学研究相关经历;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选择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支持条件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情况;档案的分类、整理、组卷、装盒等情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对应及真实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档案验收程序

(一)实施办对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档案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报送。

(二)实施办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查验、案卷抽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完成档案验收专家评议表(附件6)打分并形成验收结论书(附件7)。

第二十三条档案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专家组成员打分全部在80分以上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课题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实施办督促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验。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课题任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所有验收工作后,牵头实施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应将验收阶段产生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归入本课题档案及相应管理档案。

第六章 共享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下,制订档案有效利用制度,推进档案的共享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课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电专项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支撑服务。

第二十七条 查阅、摘抄和复印档案,需持有效证件,并登记造册。查阅、摘抄、复印涉密档案,须依据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办适时对档案保管及移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条 实施办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及时归档移交档案或档案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服务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电专项档案归档范围表

2.核电专项档案文件编号规则

3.核电专项课题档案清单[课题层面]

4.核电专项课题档案汇总表[专项层面]

5. 核电专项课题档案验收申请表

6.核电专项课题档案验收评议表

7.核电专项课题档案验收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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