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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2018-11-08 14: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清洁能源山东省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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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机构研究编制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家,其中济南市8家、济宁市76家、德州市237家、聊城市32家、菏泽市11家。

2.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要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7个传输通道城市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且小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处理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预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各相关城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市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将错峰生产方案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市至少建成1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市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市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要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加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成果的转化,推进解决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5.加快推进其他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提升大宗物料铁路货运量、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等工作,按照《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市要制定本区域的具体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配合生态环境部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持续开展的强化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根据全省和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开展对其他10个市督查工作,督促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统筹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传输通道城市和任务量较大的城市倾斜。各市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鼓励货运企业运用灵活的运价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四)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国家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冬季保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天然气销售公司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加快推进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各市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气代煤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市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各市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求。各市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发生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配合生态环境部落实考核问责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针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督察工作,以及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量化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每月公开全省17城市及164县(市、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排名,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发预警函。配合国家做好有关约谈问责和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等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各市要统筹安排宣传引导工作,制订本地攻坚行动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转发推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扩大系统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协调电视台设立“曝光台”栏目,按照国家要求,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3分钟左右。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7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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