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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长协维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 鼓励签2年及以上合同

2018-12-05 08:47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武晓娟关键词:煤电煤炭行业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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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但由于我国煤炭行业仍处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新的供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煤炭产运需衔接与合同签订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指导各方做好2019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月协价格不高于600元/吨

《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煤电双方还将继续参照以往‘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下水煤合同定基准价按不高于2018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8年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

与往年不同,明年将进一步明确下水煤合同的浮动价确定方法——“下水煤合同和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对于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仍参照上年度机制,根据各地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对季度长协、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价格也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种中长期合同形式,包括季度长协、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等均应按照《通知》明确的年度长协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规定的绿色区间以内。对外购长协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目前月度长协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当,这意味着月度长协价格将不高于600元/吨。

鼓励签2年及以上合同

《通知》明确,要早签、多签、签实中长期合同。

与往年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一年及以上”长期合同相比,今年国家发改委鼓励签订时间更长:“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并要求各有关方面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

《通知》指出:“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意味着明年的中长期合同签订量将只增不减。

同时,《通知》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证的第三方合同。此外,还将通过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等支持措施,鼓励引导有关方面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

《通知》强调,供需企业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和现有铁路港口运输能力,不得违法采取捆绑签订的方式增加电力等用户企业采购成本。同时,要求煤炭产运需企业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旺季煤炭企业每月合同执行量、淡季电力等重点用煤企业每月合同接受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全年平均水平。此外,还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并报铁路部门备案优先安排运力。

保障20万吨及以上合同运力

在运力衔接方面,对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盖章认可且年度单笔合同量在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中长期合同,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需依据运输能力,指导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港航企业做好运力衔接。

《通知》除明确“没有新增运量的既有线路,运力配置不得低于去年水平”外,还强调“2019年新增的铁路运力,原则上应优先配置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需求”,以加强中长期合同的运力保障。

为推进合同履行,《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牵头单位要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产运需三方要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各地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落实保供主体责任,不得因衔接工作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切实保证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据悉,为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20万吨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行信用状况。

《通知》指出,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评价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原标题:煤电长协维持“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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