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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率先出台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分类核定与监测指导意见

2018-12-17 09:1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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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丽水市水利局、环保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丽水市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分类核定与监测指导意见》要求,规定了小水电的生态流量分类核定等,文件全文如下:

丽水市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分类核定与监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合理确定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标准,指导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及监测,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农村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农村水电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本指导意见生态流量分类核定方法为下游河段的最低保护目标,其他保护目标遵照相关规范另行核定。

(三)农村水电站的生态流量采用分类核定和分类监测方式,核定和监测对象为生态流量核定断面。

(四)引水式和混合式开发的农村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电站取水河道断面;坝(后)式农村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电站尾水后河道断面。具有多个取水河道断面的农村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分别核定、监测。

(五)生态流量尚未核定的依据本指导意见分类核定与监测。

二、生态流量分类核定

(一)计算方法选用

依据《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以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2011)、《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SL/Z 479-2010)、《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2011),选用多年平均流量的10%(简称“多年平均流量法”)、频率(90%)最枯月平均流量法(简称“最枯月平均流量法”)和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法频率(95%)(简称“日平均流量历时法”)作为农村水电站断面生态流量核定的三种计算方法。

水电站取水点以上集雨面积200km2及以上或有特殊生态需求的断面,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核定;30(含)-200km2采用日平均流量历时法核定;30km2以下采用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核定。有特殊生态需求的断面是指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城镇及重要乡村、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市级河流、重要交通公路沿线等的断面。其他重要特殊生态需求断面参照相关规范另行核定。

(二)生态流量核定

1.利用参证水文站核定生态流量

电站所处河流的流量资料无法直接获取的,选取与核定断面所在河流同一流域、相近流域或自然地理特征相似的水文站作为参证水文站,采用水文比拟法用参证水文站的生态流量计算得出。

参证水文站根据实测水文资料,按照多年平均流量法、日平均流量历时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分别计算出生态流量。多年平均流量法根据历年各月平均流量资料系列,计算多年平均流量,选取多年平均流量的10%作为生态流量。日平均流量历时法根据历年各日平均流量绘制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选取保证率为95%的流量作为生态流量。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根据历年各月平均流量资料系列,选取每年最枯月平均流量,形成最枯月平均流量系列进行频率分析,选取频率为90%的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生态流量。

2.利用电站多年平均流量直接核定

对于电站设计报告中有多年平均流量且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核定的电站,可直接核定。

3.生态流量核定及修正

1)生态流量计算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且该电站取水口所在河流与比拟水文站相似性不高的,采用取水口所在河流的径流深计算多年平均流量,用参证实测水文资料修正。

2)该电站设计报告中有取水口所在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按照多年平均流量,否则按照集水面积作为比拟参数计算生态流量。

3)对计算出的生态流量进行合理性分析,初步确定断面的生态流量。

4)以河流为单元,对初步核定的各断面生态流量进行统筹分析,最终确定断面的生态流量。

三、生态流量分类监测

(一)监测类型

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采用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实时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分为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实时流量三种监测类型。静态图像:保存生态流量泄放规定时点的静态记录;动态视频:安装摄像头,实时全天候录像,保存生态流量动态泄放过程;实时流量:安装流量计或计量装置,记录连续生态流量泄放量。

(二)监测类型选择

监测类型选择根据电站装机规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否采用无节制措施、监测断面所处位置通信网络是否覆盖到位、监测断面所在河流坝址以上集水面积、生态流量泄放是否有特殊监测要求等统筹确定。

1.初步确定

生态流量核定断面所处位置无通讯网络覆盖或通讯网络覆盖较弱时为静态图像方式,否则为动态视频方式;生态流量核定断面所在河流有特殊监测要求的,为实时流量方式。

2.调整

初步确定为采用动态视频方式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调整为实时流量方式:电站装机容量2500kW及以上的,泄放设施有节制,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以上集水面积30km2及以上的。核定断面所处位置通讯网络覆盖条件发生变化时,监测类型应相应进行调整。

四、生态流量泄放原则

(一)农村水电站应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进行水量生态调度。

(二)坝址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等于核定生态流量时,按天然来水流量泄放。

(三)生态流量应保证连续泄放。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无脱水段河道电站可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分时段泄放。

(四)对于以供水、灌溉功能为主的电站水库,生态流量泄放应优先满足供水、灌溉需求。

(五)对于流域梯级开发电站,应根据首站统筹调度原则,重点保证流域首站生态流量泄放。当首站生态流量泄放小于泄放标准时,流域下游的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可根据首站生态流量泄放量和集水面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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