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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GW!宁夏1月一次性核准19个风电项目

2019-02-02 08:46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宁夏风电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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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元科创宁夏同心顾家庄子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中元科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中元科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同心顾家庄子70MW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中元科创〔2018〕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同心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中元科创宁夏同心顾家庄子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4-44-02-013285),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元科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同心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4783公顷。

三、中元科创宁夏同心顾家庄子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7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3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元科创宁夏同心顾家庄子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0号)、同心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186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元科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28号

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新能源公司关于对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进行核准的请示》(宁夏新能源工程〔2018〕8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44-02-013190),项目建设单位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39公顷。

三、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规模为6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02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电海原李俊堡风电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7号)、海原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捌壹贰壹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海原尖尖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29号

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对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尖尖山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润北方海原请字〔2018〕5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华润海原尖尖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44-02-012938),项目建设单位为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8048公顷。

三、华润海原尖尖山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2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6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华润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润海原尖尖山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8号)、海原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捌壹贰贰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润海原北山梁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30号

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对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华润海原北山梁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润北方海原请字〔2018〕5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海原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华润海原北山梁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22-44-02-012937),项目建设单位为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海原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2032公顷。

三、华润海原北山梁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8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64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华润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华润海原北山梁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6号)、海原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贰零壹捌壹贰叁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电建中卫麦垛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32号

中卫市麦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中电建中卫麦垛山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麦垛山风电〔2018〕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中卫市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中电建中卫麦垛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502-44-02-013286),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卫市麦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卫市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4.282公顷。

三、中电建中卫麦垛山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2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3028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电建中卫麦垛山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5号)、中卫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40500201810039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卫市麦垛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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