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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国际:风电项目融资模式下总承包商的管理实践

2019-02-27 09:41来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作者:刘志栋关键词:中国电建风电EPC风电融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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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于做全球清洁低碳能源、水资源与环境建设领域的引领者,2017年6月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凭借近年来在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巴基斯坦等国际新能源项目工程实例、创新型商业合作模式等赢得了国家能源局和中国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评委会的一致好评,荣获“2017年度中国新能源国际领跑者”称号,在新能源领域全产业链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ID:chinca-wx

以巴基斯坦为例,中国电建自2012年进入巴基斯坦新能源领域以来,稳扎稳打,积极做好属地化的同时以良好履约促进项目签约,成功实施Tapal、Sapphire、Sachal等一批早期风电项目。至2016年底,中国电建在巴签署EPC风电项目装机共480MW,并投资建设50MW大沃风电项目,合计将为巴基斯坦人民提供530MW风电清洁能源,占60%以上市场份额,成为巴基斯坦风电领域第一品牌。

目前中国电建集团在巴基斯坦所有国际融资的风电总承包项目中,市场占有率第一,取得如此成绩主要基于过硬的新能源技术、丰富的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与履约经验,及对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结构与风险防控的适应能力。

风电项目融资模式下总承包商的管理实践

{摘 要}:本文以巴基斯坦风电项目开发为例,重点分析在项目融资模式下,EPC总承包商所扮演的角色、配合义务与主要工作,及面临的风险、规避与管理措施,强调以EPC合同为基础,维护总承包商的权益,采用国际标准化项目管理模式,加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与履约,对我国企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与承包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巴基斯坦 风电 项目融资 总承包商 配合义务 管理

1.巴基斯坦风电发展概述

巴基斯坦为寻求和发展新能源、再生能源以解决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将目光转向了国际上正在快速发展的风力发电领域。巴风力发电先天条件优越,风力资源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信德省和俾路支省,信德省南部风场面积达9700平方公里,风能资源蕴藏量约为43,000MW,可利用的风能发电量达11,000MW。据巴气象局数据,该地区平均风速达7米每秒,风向稳定,非常适合风力发电,如开发成功,可满足全国5%-10%的电力需求。

2006年12月巴政府正式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和《独立发电商上网电价确定导则》,巴基斯坦可再生能源委员会(AEDB)也公布了购电协议(PPA)和项目实施协议(IA)范本。这些政策和规定旨在营造一个有吸引力且规范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能)投资环境,并为巴基斯坦确立了依靠外国和本国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战略方式。2011年再次颁布《2011年替代性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主体沿用2006年政策,规定风电项目由私营投资,每个项目单元装机容量不得超过5万千瓦,特许经营期不少于20年,购电协议由政府进行担保,采用“成本+回报”方式确定电价,允许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15%-17%,投资者可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可自由汇回投资收益。

当前巴基斯坦风电开发政策优惠,电价透明合理,内部收益率高,对独立发电商有较大吸引力。各国企业金融机构,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世界银行旗下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及中资企业、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当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积极参与到巴电力建设并取得了良好成绩,尤其在巴风电领域合作上获得了重要突破。

2.风电项目融资特征

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名义筹措资金,并仅以项目本身预期收入和资产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债权人主要基于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而非项目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来评估是否提供融资。在项目本身的资产、权益和收入之外,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不为项目债务提供担保或仅提供有限的担保,因此债权人对发起人在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一般无追索权,或仅具有有限追索权。源于美国OPIC、IFC等金融机构的推动,巴基斯坦风电项目开发大多采用项目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征:(1)项目公司是融资主体;(2)主要是长期资金;(3)风险共担以及信用结构多样化:在设计风电项目融资体系时,所有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借款人甚至供货商、电网公司等各方参与人均应不同程度地承担风险。

结合电力项目融资特点,面临债权人承担风险大、项目融资成本较高、项目贷款的文件比其他贷款安排复杂、融资过程复杂且耗时长的缺点。与传统的公司融资相比,项目融资各参与方可能面对的风险更多,因此项目的商业和法律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担保权益等方面的商业和法律安排也更为复杂。同时需要根据市场惯例进行复杂的尽职调查和谈判程序,因而完成融资所需时间较长。

3.EPC总承包商的配合义务

3.1 融资模式下的总承包商

项目融资模式下,为配合业主与融资行实现融资关闭,项目公司将其在EPC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所有项目合同(包括购电合同、供煤协议或供气协议、运行维护合同、各类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工程保险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益予以抵押或质押,包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资产、今后发电收入现金流、总承包商提交的各类保函和母公司担保函(如需要)、建安险项下的保险费受偿权、向总承包商和其母公司(如出具了母公司担保)的违约追索权等等;同时,融资银行还会要求EPC总承包商及其各个分包商放弃对所供设备或在建工程的留置权。总的来说,项目公司在此融资架构下,其实质是被融资银行掌控而失去对项目控制权的空壳公司。

3.2 总承包商配合义务简述

在众多国际重大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中,根据业主方律师或融资银行律师设计的与融资相关条款,总承包商的融资配合义务主要包括:

(1)总承包商必须同意业主将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质押或为担保目的转让给融资银行,并同意在触发情形发生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融资机构可以委派独立工程师进驻现场,随时监督查看工程进度和质量,总承包商应给予无障碍通行权、检验权;

(3)建安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将银行及其代理人列为同时被保险人之一,且要求保险公司放弃该类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4)要求总承包商签署直接介入协议,明确规定在EPC合同和/或融资协议终止情形下,融资银行可直接介入并接管项目,处理项目后续事宜的权利;

(5)在对总承包商资质、业绩或按其同一阶段所执行项目个数分摊后的净资产额不是非常满意的情形下,要求总承包商出具母公司担保函,以确定总承包商未能如期按约完工的赔偿责任不至落空。

3.3 总承包商配合工作要点

(1)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项目设施的概念和要求,由总包商整体负责项目的设计、工程、采购、施工、试运行及测试等,确保设施在一定期限内完工并达到约定的标准。项目完工的风险主要由总包商承担,总包商直接对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承担项目成本并向总包商支付酬劳。

(2)法律意见书:总承包商还需向业主与融资银行提供总承包商法律意见书,用于对项目合同和承包商资质进行法律审核,说明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商资质真实有效、所适用法律等;总承包商一般需准备以下四类文件:1.项目主合同及附件;2.公司各类资质;3.授权书、经参处/商会支持函等;4.项目合同评审表等内审文件。

(3)可转让保函:项目融资模式下,银行履约/预付款保函主要采用业主与融资行商议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业主将其融资银行的担保需求,以转让条款加入格式文本,加大了银行和承包方被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保函的转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函提款权利的转让。对此,国际条约与惯例都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二是保函收益的转让。尽管转让的条件不同,提款权利转让后,新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仍然需要得到原受益人的协助;而收益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出让人(即受益人)可以做出付款提示,且需担保人对收益转让予以认可。提款权利转让会使得担保人面临更多的欺诈可能,而收益的转让则对欺诈例外没有什么影响。

(4)直接协议:项目融资模式下,出于对投资安全及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投资方一般要求业主及承包商与其签署一份“直接协议”(也称“三方协议”),并将该协议的签署作为EPC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基于该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业主违约导致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可以依据该协议采取相应的干预和补救措施。“直接协议”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介入、退出与取代三类条款。

本质上来说,直接协议是融资类项目(抵押项目权益)合同的一部分。

4.风险防控与管理实践

4.1 总承包商的风险防控

融资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参与方的多元性,合同文件的关联性,当事方合同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过程的多变性。对承包商来说,无论情况如何变化,EPC合同永远是最基本的合同关系基础。为保证合同目标顺利实现,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投资方的各种行动、完善各种法律文件、应对各种情势变化的同时,一定要牢牢把握EPC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

(1)可转让保函风险应对:若保函可转让不可避免,需沟通业主与融资行,将保函可转让次数限制为一次并指定可转让的银行。在EPC合同中,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一般属于“见索即付”类型,一旦其中包含受益人可以转让保函的内容,保函不仅可以随着合同的转让而被转让,还可能被受益人作为融资手段转入二级市场,从而使承包商承担因索赔权滥用而导致的风险。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函的条文中应尽可能避免包含保函转让的内容。当投资方按照“直接协议”替换项目业主、EPC合同继续执行的情况下,承包商宁可承诺在撤销原保函的前提下重新开立保函;或在保函的条文中明确保函的转让对象必须与承包商同意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相符。

(2)直接协议风险应对:由于“直接协议”以及在项目业主被替代情况下形成的“替代协议”都会无一例外地强调其在合同文件体系中的优先性,因此承包商应坚持在“直接协议”中明确如下内容:“无论‘介入’、‘退出’、‘替代’事件发生与否,业主均应受EPC合同条件的约束。总承包商在EPC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不应因上述事件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

总之,承包商不属于融资协议的当事方,投资方或其代理人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损害承包商的利益,更不应要求总承包商承担相应的后果。承包商应尽可能争取将“直接协议”的适用法律与EPC合同保持一致,或争取适用自己相对熟悉的法律体系,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总承包商的管理实践

我司自2012年进入巴基斯坦风电市场,以巴基斯坦风电项目开发与履约管理实践为例,管理方式与实施效果如下:

(1)统筹资源,有效节约了项目管理成本

结合国内管理、设计团队和利用当地优秀工程师资源,在巴基斯坦已形成初具规模超过100人的设计、总承包管理队伍,实现标准化和快速响应的项目执行队伍,项目管理效率明显提升;成立风电总承包项目管理群,统筹资源,实现人力团队、采购、合同集中化管理,资源共享,节约项目管理成本;

(2)适应了国际规则,提高了项目风险防控能力

采用国际标准化项目全过程管理,针对项目融资高风险、复杂的合同结构模式,运用国际规则,通过建立完善标准的项目融资体系下的合同结构,规避风险;强调以EPC合同为基础,维护总承包商的权益。同时培养了一批适应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的人才,积累了集团公司国际项目融资管理丰富的经验。

(3)规模化、示范与辐射效应显著

丰富的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与履约经验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履约促进项目签约,当前我司在巴基斯坦已成功推动并新签约多个风电项目,形成了风电项目市场开发规模化效应。项目的成功开发与顺利履约对中国电建及其他中资企业,在巴基斯坦及海外新能源投资及工程承包业务具有示范与辐射效应。

在总结提升应对项目融资管理与实践创新能力的同时,我司也逐渐适应国际项目融资市场规则,提升了国际化管理水平;基于中国电建在全球广阔的市场资源储备,及丰富的新能源技术经验,通过运用上述经验,我司将积极引入IFC、OPIC等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开发新能源业务。

5.结论

本文以巴基斯坦风电项目开发为例,重点分析在项目融资模式下,EPC总承包商所扮演的角色、所需配合义务与主要工作,及面临的风险、规避与管理措施,强调以EPC合同为基础,维护总承包商的权益;采用国际标准化项目管理模式,加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与履约。

项目融资模式在国际电力市场中运用较为广泛与普遍,这种模式下,融资方为维护其权益与控制风险,会强制要求保函可转让与签署三方直接协议,这点在国际项目融资交易中是行业惯例。但在国内市场交易中尚不普遍,在实践上也有一些障碍,我国企业与金融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加强项目营销与履约管控的同时,也需逐渐适应与熟悉这种业务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

作者:刘志栋  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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