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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的小水电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丰城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2019-03-18 14:05来源:丰城市政府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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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方案》指出,切实纠正我市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全面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我市小水电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分限期退出、分类整改、合规保留三类进行,同时严控新建项目。

《实施方案》指出,退出类项目应综合考虑合法性、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结合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收益,由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由政府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整改类项目将严格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和整改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对整改后通过验收并执行生态调度运行的水电站,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

《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丰城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助力秀美人文金丰城建设, 根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我市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全面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我市小水电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整改措施。

2.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核查我市小水电站开发建设程序、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限期退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

2.阶段目标

到2019年底前,完成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泄放最小生态流量。

到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前期报建手续清理与完善;实现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监测;完成流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环评;完成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绿色开发水能资源的转型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

1.核查内容: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影响生态环境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情况,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情况。

2.职责划分: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对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财政、城乡规划、供电等部门及小水电所在乡(镇)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抓落实。

3.评估方法:在问题核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综合评估意见,广泛征求水电站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政府同意,建立台账。

4.方案制定: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一站一策”原则,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退出方案必须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舆论、社会、人大监督,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

1.限期退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退出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确认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2.分类整改。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整改类水电站,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方案,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对生态流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修建生态泄流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水电站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实现实时在线监测。我市将统筹建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接受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小水电业主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整改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原则上到2020年底前予以退出。

3.合规保留。对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以保留。

(三)严控新建项目

将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坚持规划、规划环评和项目联动,对小水电新建项目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政策标准

(一)退出类。退出类项目应综合考虑合法性、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结合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收益,由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由政府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

(二)整改类。整改类项目将严格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和整改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对整改后通过验收并执行生态调度运行的水电站,可适当调增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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