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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

2019-08-01 11: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一般工商业电价海南省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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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海南省已出台降价政策,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海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611号)规定,4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含增值税,下同)5.32分/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7731元/千瓦时调整为0.7199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7641元/千瓦时调整为0.7109元/千瓦时。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部分商住混合物业小区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合用变压器。为减轻用户用电负担,这部分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

2.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规定,从7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7199元/千瓦时调整为0.6957元/千瓦时,下调2.42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7109元/千瓦时调整为0.6876元/千瓦时,下调2.33分/千瓦时。

3.为改善我省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减轻我省宾馆、商业综合体等用户用电负担,降低除大工业以外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本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26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1.6元/千伏安·月,下调4.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由38元/千瓦·月调整为31.6元/千瓦·月,下调6.4元/千瓦·月。

二、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1.住宅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价中加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公摊及损耗等费用。

2.业主自用电费按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收取,具体销售电价应按电网企业供电的电压等级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四舍五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费及损耗电费主要包括电梯运行、公共照明、公共损耗、功率因素调整等用电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鼓励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目前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629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3.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电费及损耗电费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的,应单列计收并定期向用户公示,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或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同一周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可通过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收电费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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