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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寿终正寝!盘点煤和电的那些爱恨情仇

2019-09-27 09:43来源:扑克投资家作者:产融人士的加油站关键词:电力市场化交易煤电火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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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真是一对冤家么?

如同上文所言,煤炭市场定价,电力企业却没有自主定价权,同时还承担着保证电力供应的任务,一旦遇到煤价暴涨,便只能自家吃进,进而便出现了大规模的亏损,几十亿乃至上百亿那是家常便饭。

不过老古话“手心手背都是肉”,同样都是大型企业,总是让上游的煤炭“吃肉”,而不理会下游电企的困境显然是不可能长久的。为了熨平煤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电力企业可谓各显神通。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电力企业的“扭亏”之道。

1. 长协价——以神华煤炭为例

大宗原料物资价格波动频繁,为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上下游往往通过长协合同确定采购量、长协价或长协价的制定机制,此类产品如铁矿石、煤炭、天然气等,通过长协合同制定的长协价或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或在某一固定价格的基础上根据现货价格的变化再做出相应调整,以上定价方式都将影响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2016年之前,由于缺乏科学的长协定价机制,煤炭长协价格未实际严格执行。2016年1~11月,随着煤价重回上升通道,开始重拾长协价与现货价双轨制,但长协价仍无明确定价机制,以煤电双方协商为主。

国内煤电企业签订长协合同的做法最早追溯到1993年。1993~2012年间,国家为确保电价稳定,设定了国有大型电厂的电煤价格,并制定价格双轨制,即在价格调控下分为重点电煤合同价格和市场煤价格。在煤炭供应紧张、电价机制不完善的格局下,重点电煤价格低于市场煤200元/吨左右,极大地保护了发电企业利益。但煤炭企业不情愿履行重点合约,在煤炭供应紧张时,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往往较低。

2012年起,随着国内经济走向疲弱,国内煤价大幅下滑,市场煤价格跌至与重点电煤价格相近的水平,成为煤价改革、取消重点电煤的好时机。2012年,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2013~2015年间,煤炭价格处于下行通道中,长协合同无法执行年初价格,年内神华集团甚至一个月调整几次。因此,2016年之前,由于缺乏科学的长协定价机制,煤炭长协价格并未实际严格执行。

2016年以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进行,煤价重回上升通道,煤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电厂受成本端煤价上涨影响,亏损范围逐步扩大。2016年1~7月,神华集团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以月度定价的方式确定每月基准价;2016年8~11月,神华集团开始重拾长协价和现货价的价格双轨制,但长协价仍无明确定价机制,以煤电双方协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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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起,长协价有了较明确的制定机制,且履约率较高。大型煤炭企业将长协价分为年度长协价和月度长协价,其中年度长协价每月变化,即在535元/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上月的煤炭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而月度长协价直接在现货价基础上下调一定幅度,下调幅度随行情变化,多为10~20元/吨

2016年12月起,按照发改委的规定,以535元/吨为基准价,煤电企业按照定价机制沟通协商确定每月的长协价。从神华集团、中煤集团等中央企业长协价执行情况来看,长协价分为年度长协价和月度长协价,具体来看:

1、年度长协价:每月变化,即在535元/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上个月的煤炭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具体公式为:年度长协价格=535*50%+上个月月底的煤炭价格指数*50%。其中上个月的煤炭价格指数,多为两个价格指数的平均值,但各家煤炭企业选取的参照指数略有不同,如神华选取的为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和CCTD秦皇岛煤炭价格,而潞安集团采用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和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指数,陕煤化集团采用环渤海动力煤指数和陕西煤炭价格指数。

2、月度长协价:直接在现货价基础上下调一定幅度,具体下调幅度随行情变化,多为10~20元/吨;在供给严重不足时,甚至与现货价相同(此时长协优势在于至少能保证一定的煤炭供给)。

根据汾渭能源统计,目前煤电交易中,年度长协约占35%的份额,月度长协约占40%的份额,现货约占25%的份额。2017年以来,年度长协价(选取环渤海价格指数和CCTD价格指数为参照指数)、月度长协价、现货价(以秦皇岛港山西产5500大卡动力末煤平仓价为例)以及两大价格指数的走势如下图:

本次政策层面极大推进长协合同的签订并统一长协价的制定规则,主要为抑制煤炭价格的过快上涨,减轻下游电力行业的成本控制压力(以及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行业健康协调发展)。2017年以来,发改委对煤炭企业履约率提出严格的要求,目前国内煤炭企业对长协合同的整体履约情况较好,基本达到发改委要求的长协合同量季度履约率在80%以上,半年度履约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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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效果来看,长协价对稳定现货价格(指长协合同以外的销量的价格)作用有限,现货价格的高低仍主要取决于供需及其他市场化因素;但长协价对抑制市场平均煤价的上涨起到一定的作用,煤炭采购量中长协合同占比较高的电厂也将从中受益。在市场价格严重偏离政策意图时,发改委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月度长协价,那么市场上将有约75%(年度长协+月度长协)的煤炭交易受到价格管制,对于短期内市场平均煤价的上涨起到一定平抑作用。

2. 煤与电的联姻——电厂自营煤炭

煤炭是上游行业,电力为紧密的下游行业,我国约45%的煤炭用于发电。煤炭是决定燃煤发电成本的关键因素,一般占50%~70%。长期以来,煤电双方博弈一直没有停止过,市场主动权在轮回中转换,每次煤电矛盾都需要政府协调解决。

在煤炭价格持续上涨阶段,国家实施“煤电联动”政策,减轻电力企业的发电成本压力;而煤炭价格持续下滑时,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实施“煤电互保”政策,减轻煤炭企业的经营压力。煤电联营可使煤矿和电厂成为利益共同体,可以有效化解煤电矛盾。

正因为煤电之间的天然关系,也由于煤价不断攀升与“计划电”电价的管控,促使电力企业积极开发煤炭业务。2004年开始,电力企业在国家政策鼓励下纷纷开始经营煤炭行业。以五大发电企业为主的电力企业积极收购现有煤矿和开发新煤矿,煤炭开发与生产得到快速发展,煤炭年总产量从2009年的1.3亿吨提高到2014年的2.7亿吨。

2012年以来,五大电力企业的煤炭板块开始由盈利转为亏损。为了减少亏损,五大电力企业积极对煤炭板块进行“瘦身”,加快退出条件差、效益差的煤矿;同时加快推进煤电一体化,发挥煤电联营优势。煤炭企业为了用售电利润弥补售煤亏损,继续推进煤电联营,但是由于煤电也已开始出现过剩苗头,煤炭企业因资金问题无力大规模发展煤电联营,煤电联营进入平稳发展阶段。

到了2 018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促进煤电联营落地。其中明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煤电联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超过30%的项目。优先释放煤电联营企业的优质产能。

目前,我国煤电联营主要有6种模式,分别为煤电一体化运行模式、煤炭企业办电厂模式、电力企业办煤矿模式、煤炭企业参股电厂模式、电力企业参股煤矿模式和煤炭电力企业互相参股模式。

毋庸置疑,煤电联营可以降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各自的风险,实现两者之间的互保。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可以更好地抵抗市场风险,获得比较稳定的煤炭供应;而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此举同样可以获得可靠的煤炭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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