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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核电开工前核安全检查结果公示!

2019-09-30 17:40来源:国家核安全局关键词:漳州核电核安全核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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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19〕73号,详情如下: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9月16日至19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质量。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9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9年9月16日至19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六)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准备情况;

(三)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四)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经验反馈整改行动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19年9月16日至19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各项核安全相关活动及自查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别对1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准备情况,FCD前现场准备情况,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经验反馈整改行动落实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1号机组核岛筏基、原材料存储场地、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搅拌站、FCD施工用2000立方米应急水池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抽查,对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1号机组核岛FCD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完成了核岛基坑负挖、核岛基础垫层混凝土施工、边坡支护等工作,各项FCD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1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成。事件经验反馈方面,营运单位组织开展了经验反馈培训教育,实施了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质抽查、施工活动实时监控、设置安全质量问题举报信箱等改进行动。

五、检查结论

为确保施工建造质量,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如下13项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在完成相应的整改行动后,具备核岛FCD条件。

(一)目前1号机组核岛工程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营运单位应在核岛FCD前完成相关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签订,落实各方相关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尚未提交营运单位审核,1号机组核岛FCD各相关单位人员配备存在不足情况。营运单位应完成对总承包单位人力资源配置计划的审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计划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

(三)检查发现营运单位存在质量监督报告关闭审核把关不严、质量监督回复与管理程序要求不符的现象,营运单位应全面梳理类似问题,加强对质量监督报告的管理审查和过程控制。

(四)检查发现营运单位《建安现场不符合项管理》《建安采购不符合项管理》等程序部分内容与质量保证大纲相关规定不一致,且营运单位对下游承包商程序文件审查存在不足。营运单位应全面梳理并及时升版相关管理程序,同时加强对下游程序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现场文件与质量保证大纲的一致性。

(五)检查发现,工程总承包方在自查发现某报验单签字人无相应授权后,采取有授权人员重新审签的方式进行了整改关闭,但并未对原材料进行重新检验。营运单位应核实相关原材料质量,全面排查类似问题,落实经验反馈行动,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建造活动相关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六)1号机组核岛FCD混凝土全性能试验的试验结果尚未全部获得,营运单位应开展相关工作,确认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七)1号机组核岛FCD施工方案尚存在个别内容描述与现场实际不一致问题,如布料机配置、混凝土温升预警值设定等,营运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查,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完善施工方案,确认满足相关要求。营运单位应在FCD前完成混凝土施工(含泵送)运行演练。

(八)1号机组核岛FCD施工用2000立方米应急水池尚未建设完成,不满足筏基浇筑应急用水要求,营运单位应在FCD前投用该应急水池,确保供水满足现场需求。

(九)1号机组建造阶段施工用水来源、扬尘控制措施与《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报批稿)相关描述存在不一致,营运单位应梳理排查类似情况,确保现场条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

(十)检查发现《1RX筏基混凝土浇筑水电应急方案》审批流程不符合内部质保要求、《1RX筏基混凝土浇筑应急预案》缺少应急供水内容等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文件审批流程,升版相关方案,确保FCD施工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1号机组核岛FCD混凝土罐车通行道路尚未贯通,不满足施工方案中的混凝土罐车通行要求,营运单位应在FCD前投用该道路,确保混凝土罐车通行安全。

(十二)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与相关标准要求不一致、污水监测设备维护不规范的问题,营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临时生活污水监测和相关设备维护。

(十三)1号机组核岛筏基预埋件及隐蔽工程尚未验收、FCD施工技术交底和部分先决条件尚未完成,如混凝土测温探头尚未安装、部分相关设施和设备尚未到位等,营运单位应组织完成相关工作,确认满足FCD施工要求。

对检查组提出的以上核安全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整改,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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