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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风电设备延迟供货 是否可以主张发电量损失?

2019-12-13 09:24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汪新关键词:风电诉讼风电项目风电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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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何时到场,这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并网发电时间、后续发电量收益问题。因此,风电设备买卖交易中,一旦设备供应商逾期供货,买方可能面临着项目并网延期、发电量损失发生的情况。该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以卖方逾期供货为由主张发电量损失,这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文以大庆中院的一起风电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结合团队对该类项目的诉讼代理经验,就风电设备延迟供货情况下买方发电量损失主张的依据和举证问题,以作分析共享。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中丹风电公司(买方)与欣泰电气公司(卖方)之间签订《采购合同》,就老虎岗风电项目33台美式箱式变压器和1套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采购达成协议,约定全部设备须在合同订立后45日内交货完毕,同时明确了延期供货违约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ID:sunshinelaw

2014年4月23日,中丹风电公司向欣泰电气公司发出催货通知,就其延期未交货及相关损失作了说明,并再次要求欣泰电气公司15日内到货,否则应赔偿中丹风电公司相应的发电损失。2014年7月11日,中丹风电公司收到合同全部设备。至此,美式箱式变压器的延期交货时间为64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成套装置的延期交货时间为25周。

因欣泰电气公司延期交货,导致老虎岗风电项目延期并网、中丹风电公司发电量损失发生,中丹风电公司诉至法院主张21331818.75元发电量损失赔偿。

裁判要旨

被告欣泰电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其本身出售的设备用途、对中丹风电公司的经营业务及设备用途应当是知晓的。因风力发电的产出与效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对货物如延期交付将会给中丹风电公司造成的发电量损失应当给予足够的预见。原告中丹风电公司主张的减少发电量损失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应当属于可期待利益的范围,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复、国家能源局出具的文件和意见等证据,结合输变电工程年利用小时数、单台机组容量、风机台数、上网电价及延期到货天数等因素,可以认定支持中丹风电公司主张的减少发电量损失21331818.75元。

法律分析

1.发电量损失主张的依据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对方在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应以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为前提。

回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时间,同时也就延期交货行为约定了违约金,中丹风电公司也充分告知卖方其采购设备用于老虎岗风电项目安装,而欣泰电气公司作为专业的风电设备供应商也是充分知晓中丹风电公司采购设备的用途、风电设备有无按期供货的利害影响,更何况,欣泰电气公司逾期交货违约后,中丹风电公司已发函催促、告知其损失。可见,因设备延期供货导致项目延期并网而造成的发电量损失,显然属于中丹风电公司预期可期待的利益损失,法院据此裁判支持。

2.发电量损失主张的举证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而言,买方主张发电量损失,需要举证:卖方的违约行为事实(逾期供货)、买方的损失事实(损失发生事实、损失计算依据)、买方损失与卖方违约之间的因果关联性。

回到本案,中丹风力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交采购合同、催货通知等固定对方逾期交货的违约事实,同时提交了包括黑龙江发改委关于老虎岗项目核准的批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老虎岗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国家能源局2014年风电产业发展情况文件、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同意老虎岗项目并网调试运行的意见,以结合逾期交货事实、输变电工程年利用小时数、单台机组容量、风机台数、上网电价等来证明其主张的发电量损失。

需要指出,本案文书记载的被告关于发电量损失的主要抗辩理由在于:减少发电的损失都是期待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应由其承担。然而,结合笔者代理的多起同类卖方角度的案件来看,如若卖方可将抗辩重点集中在买方发电量损失与卖方逾期供货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或是否具有唯一关联性上,积极引导法院审查发电量损失发生的原因多样性、复杂化,或许可以避免出现直接锁定卖方逾期供货直接导致买方发电量损失的认定结果。

律师建议

鉴于风电设备买卖合同中,卖方能否按期供货,这将直接影响到风电项目能否按期并网、后续发电量损失收益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买方在采购风电设备时,首先应当注意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交货时间、逾期交货违约金,充分告知对方设备用途和按期供货义务;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交货证据、或通过发函来固定对方逾期违约行为。一旦协商索赔未果,建议买方尽早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权利。

案例指引

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初102号]

原标题:能源争议解决 | 风电设备延迟供货,是否可以主张发电量损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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