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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3月1日起实施

2020-02-21 13: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广东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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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转动设备的巡检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看:看其运行状况及相关指示仪表的状态显示(压力、温度、油位、电流等)是 否有异常;

2 二听:听运转声音,是否有异常的声响;

3 三触摸:感觉设备运转的振动情况是否异常、温度情况是否异常,可结合相关的 测量仪器等(测振仪)。

6.2.4 焚烧厂人员设备巡检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巡检区域必须规范佩戴劳保用品,着装应符合要求。

2. 巡检通道不得有杂物、细碎物料,如有应及时清理。

3. 不得在巡检过程中接打手机,与人打闹,触摸运转的部件。

4. 雷雨天气不得在室外空旷处使用对讲机。

5. 高空巡检不得将身体探身于护栏外,不得将高空物料随意踢起,以防落下伤人。

6. 发现设备出现紧急故障应按规程要求及应急预案应急处理,以防事故扩大化。

7. 上下楼梯应扶栏杆而上,切不可双手背后或不扶栏杆,以防脚踏空或出现其他意外。

8. 巡检过程中不得横跨皮带或穿越皮带机以及从运转的设备上行走,不得拆除运转 中的设备的防护装置。

9. 巡检过程中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汇报,处理不了的应设置警戒或采取必要的措 施。

6.2.5 焚烧厂应做好定期维护工作,在系统和设备运行或备用期间使用常规工具和仪器 检查、调整、简单修理、清扫、各种滤网的清洁或更换。

6.2.6 应按润滑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定期润滑检查和加注润滑油的工作。

6.2.7 日常维护的重点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垃圾吊:抓斗、销轴、轨道、刹车、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等。

2 炉排液压系统:液压泵、冷却泵、液压缸、液压管及接头等。

3 输灰渣系统:链条、链轮、轨道、减速机等。

4 烟气净化系统:SNCR 喷枪、旋转雾化器、布袋、灰斗等。

5 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系统、碳刷等。

6 DCS 系统:测量仪表、传感器、执行机构、控制柜等。

6.2.8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进行外观、轨道、刹车及滚筒、抓斗液压缸及阀块等全面检修 维护,并应做防腐处理。

6.2.9 焚烧厂应对检修内容编制专业检修项目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标准、 质量标准、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安全环保管理措 施和质量验收方案等。

6.2.10 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附录 C 的规定。

6.2.11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的要求,对垃圾焚烧 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6.2.12 焚烧厂 A、B、C 级检修时,对受热面和蒸汽管道应安排下列工作:

1 A、B、C 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 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 20%;

2 A 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3 A 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6.2.13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 30%的受热管应更换。6.2.14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 焊口应作 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进行冲管。

6.2.15 应定期做好焚烧炉、余热锅炉除焦,脱酸反应塔除垢及袋式除尘器灰斗清灰。

6.2.16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并应做好测厚工作;

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5 应检查活性炭喷射系统喷射口是否堵塞、计量方式是否正确。

6.2.17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6.2.18 汽轮机 A 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6.2.19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预防性试验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6.2.20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校 验及试验。

6.2.21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垃 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进行检查、试验。6.2.22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检查、维护和校验。

6.2.23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 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24 应清理、检修除灰渣系统设备,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有计划更换。

6.2.25 应结合主设备 A、B、C 级检修,可根据实际情况清空垃圾池,对池底、四壁做破 损检查和防腐处理;卸料平台应做修复或防腐处理;渗沥液收集系统应清淤和疏通通道。

6.2.26 结合主设备 A、B、C 级检修,对渗沥液处理系统、飞灰处理设备及附属设施同步 全面检修。

6.2.27 分级检修实施前应对焚烧厂应急除臭设施全面检查维护,确保其在焚烧厂检修期 间运行良好。

6.2.28 检修完成后应做好设备、管道等的油漆防腐和保温工作;对检修结束后可能停用 或备用的热力设备应采取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7 专业技术管理

7.0.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运行和设备检修维护中的锅炉、汽机、电气、热控、 环化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7.0.2 焚烧厂应设立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制修订各项规程和 制度、技术档案管理、技术监督、生产运行技术分析和技改等。

7.0.3 焚烧厂应做好数据收集、储存、分析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到全过程运营管理中。

7.0.4 焚烧厂应做好设备台账、图纸、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7.0.5 焚烧厂应执行技术监督制度,重点做好金属监督、绝缘监督、环保监督和化学监 督等工作。对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进而指导运行及检修 技术工作。

7.0.6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收集新技术、新工艺、新信息并推广到生产中。

7.0.7 焚烧厂应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讨论生产中存在 的技术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7.0.8 焚烧厂应组织制订安全经济运行方案和技术措施,组织制订生产指标竞赛方案, 定期组织经济运行分析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以提高各项经济指标。

7.0.9 焚烧厂应审核运行部门的生产计划,审核维修部门的年、季、月度大小修计划和 更新改造计划,审核反事故措施、技改措施、环保措施,督促检查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 况。

7.0.10 焚烧厂应对运行部门、维修部门提报的年、季、月度运行、维修计划中的材料和 备品备件进行审查。

8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8.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8.1.1 焚烧厂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1.3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层层控制。

8.1.4 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措施经费充分。

8.1.5 每月召开安全例行会议,分析焚烧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 问题。

8.1.6 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1.7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供应急救援能力。

8.1.8 焚烧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重点加强“两票三制”的监督。

8.1.9 焚烧厂应识别厂内危险源,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

8.1.10 焚烧厂应对包括外包、劳务派遣等所有合同形式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1.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8.1.1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焚烧厂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8.1.13 焚烧厂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组织制定垃圾池坠落、渗沥液池中毒窒 息、焚烧炉清灰打焦等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培训、演练和修改完善。8.1.14 焚烧厂应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检查,垃圾池、渗沥液池、油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重点管理。

8.1.15 焚烧厂应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 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 并 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8.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8.2.1 焚烧厂应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卸料 平台作业、渗沥液池等受限空间作业和清灰除焦作业等。

8.2.2 卸料平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厂垃圾车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辆靠近卸料门时应缓慢、谨慎,禁止撞击 卸料门门槛卸料等野蛮作业。

2 卸料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工作 监护。

8.2.3 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 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2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8.2.4 渗沥液沟道间、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检测易燃易爆物安全浓度, 并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应做好防静电措施,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该类场所 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人员,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的,应办理相关许可手 续。

8.2.5 焚烧厂清灰除焦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余热锅炉内部结焦积灰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2 清灰除焦人员进入前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3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

4 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5 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滞留;

6 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8.3 职业健康管理

8.3.1 焚烧厂职业健康管理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 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

8.3.2 焚烧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高温、噪音、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

8.3.3 焚烧厂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8.3.4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 设备和防护用品。

8.3.5 焚烧厂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9 环保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9.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照法 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9.1.3 环保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需要拆除或闲置时应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获得批准。

9.1.4 焚烧厂应依据相关法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各类固体废物。

9.1.5 焚烧厂应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烟气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业主管部门联网。

9.1.6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备 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更新,并定期演练。

9.1.7 焚烧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9.1.8 焚烧厂应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 可、监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监测报告、数据报表等。(主设备启停、事故)

9.1.9 焚烧厂应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环保验收所需的环保检测和环保管理工作。

9.1.10 炉渣处理、渗沥液处理、飞灰处理、在线监测等系统的运行外委时,应与被委托 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环保达标责任。

9.1.11 对焚烧厂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 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 的有关规定。

9.2 污染物排放控制

9.2.1 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飞灰与炉渣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 应执行环评批复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

9.2.2 厂界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9.2.3 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GB12348 中的相关要求。

9.2.4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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