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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4-16 12: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烟气河北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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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于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规定。

要点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3、根据不同的脱硝工艺对氨的排放限值做了具体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除焚烧炉以外污染源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24 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GB 18485中某些术语和定义,涉及相同的,以本标准为准。

3.1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C)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炉膛内高温段(≥850°C)有效容积与炉膛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3.2 烘炉 incinerator baking在焚烧炉内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焚烧炉炉膛温度缓慢升高,使炉内耐火和保温内衬充分干燥,并最终使焚烧炉炉膛温度加热至850°C以上的过程。

3.3 启炉 incinerator starting-up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焚烧炉工况稳定的过程。

3.4 停炉 incinerator shutting-down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的过程。

3.5 停炉降温 incinerator closing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从850°C以上降低至400°C以下,或者降低至焚烧炉再次烘炉的过程。

3.6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110°C(±5°C)干燥2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C(±25°C)灼烧3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8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9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3.10 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GB 18485-2014,术语和定义3.16]

3.11 24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连续24 个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GB 18485-2014,术语和定义3.17]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DB 13/□□□-2020 4 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3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1)满足GB 18485中要求的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的废物;

(2)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除臭系统废活性炭,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 工艺要求

6.1 恶臭污染物控制

6.1.1 生活垃圾运输过程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群集中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入口宜采取密闭和负压措施。

6.1.2 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卸料大厅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况定期实施除臭剂喷洒。生活垃圾仓应保持负压状态,设置密闭卸料门,卸料门在卸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空气幕、卸料门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密封良好,无臭味泄漏。

6.1.3 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渗滤液的导排口和导排沟应及时清理。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6.1.4 恶臭气体处理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净化效率是否降低或失效,并及时更换。

6.1.5 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无组织控制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6.2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1)炉膛内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5.jpg

(2)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6.3 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布置方式,每台焚烧炉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同时应满足GB 18485的要求。

6.4 每台焚烧炉应单独配置烟气在线监测和焚烧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口的设计、建设、维护应符合HJ 75的要求。

6.5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系统,在启炉、停炉期间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1 要求的温度时自动启用,助燃系统的功率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表1要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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