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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始申报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专项项目

2020-05-07 15: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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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G产业、人工智能、卫星应用、平台经济、物联网、数字丝路等六个专项项目的通知,闽数字办〔2020〕2号,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控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实施数字经济领跑行动,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和《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G产业、人工智能、卫星应用、平台经济、物联网、数字丝路等六个专项申报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5G产业专项

落实《福建省加快5G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闽数字办〔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重点扶持5G示范应用、5G技术创新中心、5G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5G示范应用。聚焦工业互联网、无人驾驶、智慧港口、远程医疗、超高清视频、线上展览展示、在线教育等领域,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建设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基于5G网络示范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应用项目具有5G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运营模式可行,能提供5G应用服务能力,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成功应用案例,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5G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面向5G新型半导体材料、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等核心器件,以及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及终端应用产品领域,突破5G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等的5G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已取得与5G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5G技术标准;技术创新中心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名。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5G创新产品(首超奖励)。支持企业增强5G产品创新能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申报条件: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

扶持标准:企业申报产品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人工智能专项

落实《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重点扶持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与行业应用单位开展“1+1”深度合作,重点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交通、智能商务、智慧城市等开展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相应的数据基础和实施计划,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项目。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或合同金额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围绕云端智能处理等高端芯片,边缘计算、自主导航智能控制器等人工智能关键部件,人工智能通用软件与开源平台、图像、语音、动作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应用软件,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相关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已取得不少于10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

扶持标准:技术创新中心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关键部件、通用软件与平台、智能行业应用软件等人工智能核心部件,研发生产相关新型智能终端、智能家居、智能运载工具、智能机器人等集成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同期营业收入5%(含)以上,企业固定研发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人工智能核心部件相关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人工智能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三)卫星应用专项

落实省政府、国家航天局《关于卫星应用助力数字福建创新发展总体方案》(闽政文〔2018〕108号),重点扶持卫星综合应用平台、卫星应用产品等两类项目。

1.卫星综合应用平台。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应用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北斗导航等技术手段,在海洋渔业、林业生态、智能交通、智慧旅游等领域建设相关应用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平台已在不少于1个设区市(城区)或3个县(市、区)开展应用;遥感应用平台可持续规模化提供的标准信息产品或服务不少于5种,数据量10TB以上;通信或导航终端类的卫星应用项目终端规模不少于1.5万台。

扶持标准:应用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2.卫星应用产品。支持企业在卫星宽带互联网通信终端和芯片、卫星L波段移动多媒体广播终端和芯片、北斗导航终端、遥感数据处理与应用终端等领域研发生产相关应用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相关专利;导航型应用终端的定位精度优于10米,测速精度优于0.2米/秒。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卫星应用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平台经济专项

落实《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闽数字办〔2019〕13号)、《关于加快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共享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网经〔2018〕83号),重点扶持社会服务平台、物流专业服务平台、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等三类项目。

1.“互联网+”社会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不含代建)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及共享经济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为100家以上企事业(机构)或1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2.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支持建设产业供应链平台,无车承运、多式联运等物流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为100家以上企业或1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3.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支持建设行业性定价结算平台、跨区域重要商品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以上三个方向扶持标准: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五)物联网专项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6〕57号),重点扶持物联网示范应用、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物联网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智慧物流、数字家庭、智慧海洋、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实用性强、创新突出的物联网融合创新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物联网类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项目示范效应明显,有较大市场推广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项目(试)运营时间超过半年。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物联网芯片、高性能新型传感器等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物联网领域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已取得不少于10项物联网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并拥有相关核心技术产品。

扶持标准:申报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物联网创新产品。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包括微机电、图像、温度、红外、光电等各类智能传感器、物联网模组、智能感知识别设备、新型智能硬件等物联网创新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产品已获得相关物联网核心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物联网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六)“数字丝路”专项

落实《福建省“数字丝路”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闽数字办〔2019〕15号),重点扶持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等两类项目。

1.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创业创新、智慧城市建设服务等平台。

2.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的数字教育、文化交流、数字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平台项目已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关服务,与当地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涉外合同金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80%以上。

扶持标准: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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