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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11-02 13:57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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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 1 单位配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电话:(010)65645639、65645642

传真:(010)65645638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5.抄送单位名单

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_00.png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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