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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新版销售电价表: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

2020-11-27 11:00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电价销售电价重庆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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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称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

详情如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单一制及两部制)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请电网企业按《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报送我委。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时间、国家及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发用电企业,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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