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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摸清“两高”项目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量。
——评估项目实施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影响。
——对新建项目和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暂停的项目,实行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五个减量替代”,减量替代来源必须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否则不得作为替代源。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建项目实时电子台帐,实现动态监管、全程监测。项目信息应当包含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减量替代情况。
全文如下: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将“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开展分类处置,严控两高项目准入。详情如下:
济宁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两高”项目底数
1.准确把握“两高”项目管理原则。区分“两高”与非“两高”、产业链上下游、新建与技改、不同时间节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两高”项目从严要求。今后,对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一律严格审核把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明确“两高”项目范围界限。统筹考虑能耗排放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依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将“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作为“两高”项目。后续根据国家和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3. 开展“两高”项目专项摸排。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各县(市、区)以钢铁、焦化、煤电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存量、在建、拟建三类全面核实项目的合规性,以及立项、能评、环评、安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五个减量替代”落实情况、建设运营情况,彻底摸清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产能、产量,以及工艺流程、上下游产能匹配性、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量、用电用水量、煤耗能耗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
4. 建立“两高”项目三张清单。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合规项目和整改后可以保留的项目,建立存量、在建、拟建三张清单,逐个编号,动态调整。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存量项目,是指已建成或投产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立项但未建成或投产的项目,以及未立项但实际已开工建设、且未建成或投产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正在谋划且未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是否建成,按项目竣工验收时间确定,无法确定竣工验收时间的,按建成装置调试时间确定。是否投产,按有关部门批复生产时间确定,没有批复或不需要批复的,按生产运行记录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
(二)开展“两高”项目分类处置
1. 明确“两高”项目四类处置方式。“合规项目类”,对符合产业政策,手续齐全、批建相符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清单。“完善手续类”,对符合产业政策,按照目前标准符合手续办理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完善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当前安全、环保、能耗、技术、质量等标准要求,对地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安全稳定有重要影响确有必要保留,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补办手续的项目,列入清单,予以保留实施,视同完善手续。“改造提升类”,对符合产业政策,按目前标准暂时不符合手续办理要求、但具备改造提升潜力、且2021年年底前能够完成改造提升的项目,待完成改造提升、达到标准条件后,再依法依规完善手续。“关停退出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无法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提升补办手续的项目,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2. 开展“两高”项目联合审查。分级别建立“两高”项目联审机制。县级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改处置方案,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审查,逐个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形成“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整改台帐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审。市级联审结果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再次进行联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3.核查“两高”项目整改情况。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四进”工作组对“两高”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实项目合规性,以及手续办理、改造提升、关停退出等整改落实情况。对已经完成关停退出的,配合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三)严控“两高”项目准入
1. 严把新建“两高”项目准入关口。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以钢铁、焦化、煤电等“两高”行业为重点,实施产能监测预警,深入分析存量、在建项目产能及市场供需状况,对产能过剩或预期过剩的重点行业项目给予预警提示,并依法依规实行限批。新建“两高”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窗口指导,评估项目实施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影响。经评估论证可以建设实施的,由市县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窗口指导意见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窗口指导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不得列入省、市、县(市、区)有关产业规划。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2. 落实新建“两高”项目“五个减量替代”。对新建项目和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暂停的项目,实行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五个减量替代”,减量替代来源必须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否则不得作为替代源。国家统筹布局的或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替代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实施在建“两高”项目“三个替代”。全面梳理压减“十四五”全市拟投产达产的“两高”项目,摸清项目设计、腾出、新增能耗煤耗和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对2021年1月23日前依法开工建设、未建成投产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统筹考虑本地能耗煤耗指标和环境容量,制定项目替代方案或区域替代方案,确保“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制定替代方案有效消化增量的,不得继续建设,不得新上马“两高”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强化“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 加强“两高”项目信息化监管。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建项目实时电子台帐,实现动态监管、全程监测。行政审批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合理确定项目所属行业,客观、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含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减量替代情况,以及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必须明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技术和流程、主要设备及选型、原材料及来源等。(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中心)
2. 组织新建“两高”项目验收评估。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批建不符,或未按照节能审查、煤炭消费替代审查、产能置换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加强重点企业全天候监管。针对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各县(市、区)要配合“四进”攻坚工作体系“两高”项目专项督导组进行现场督查,紧盯产能、产量、能耗、煤耗、水耗,突出物流运输、计量器具、税务票据、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通过查验数据、综合对比、交叉验证等方式查清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定期调度、检查、报告,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进行监控,防微杜渐,早发现、早纠偏、早处置,严防违规新增产能、超产超量、虚报瞒报行为发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
4. 强化举报投诉和联合监管。公布“两高”项目清单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省要求将“两高”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可视化监管;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实施信用惩戒,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杜绝违规获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五)腾挪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
1. 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全力落实《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对列入关停退出名单的项目和企业,各县(市、区)于2021年10月底前制定关停退出计划;重点抓好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产能产量压减,加快推动铸锻行业违规新增钢铁产能问题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实施“两高”项目企业末位淘汰,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和亩产效益评价,根据省公布的排名,对行业排名后10%的企业列入特别公示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倒逼转型升级;对“僵尸企业”加快清理退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
2. 加强“两高”项目能效管理。对存量项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节能监察行动,逐一核实能耗、煤耗数据,有节能减排潜力的,督促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升;对在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依法依规责令停建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续建。(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强化要素指标收储使用。对淘汰落后腾出的能耗、煤耗、产能指标,按照省确定的省市收储比例,形成全市能耗、煤耗、产能指标要素池,用于保障“十四五”全市重大支撑性、引领性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 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全面清理出台的“两高”项目不合理支持政策,依法实施差别化价格、金融、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组织钢铁、焦化等行业积极参与“两高”项目产能产量指标竞拍,竞拍资金用于保障产能退出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按照省统一要求,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严格审批监管,综合平衡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谋划本地区“两高”项目发展和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全力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的纪检监察和执法监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建设“两高”项目问题严重,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依规依纪予以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情防控引导,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为违规“两高”项目整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统筹解决违法违规项目关停退出涉及的民生保障、职工安置、安全生产、债务处置、金融担保等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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