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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能源原总工自首从轻判刑

2003-09-04 09:21关键词:深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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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9月03日电(吕冰冰 郭卫群 吴艳) 原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深能源”)总工程师金根发受贿70万元港币一案,昨天上午深圳市中级法院仅用了不到两个小时就审结。法院根据被告人金根发在该案中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 
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2月,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中的循环水沟、管、井土建工程对外招标,个体承建商黄某某(另作处理)挂靠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深圳分公司参加投标。为顺利中标,黄某某找到时任该项目副总监理师的金根发请求帮助。在金根发的帮助下,黄某某所挂靠的公司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并最后中标。为感谢金根发并争取承包更多的工程项目,199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在家中送给金根发100万元港币现金,并让他将其中50万元港币转交给原深能源董事长劳德容(另案处理)。金根发收下后按要求将50万元港币转交给了劳德容,而将余下的50万元港币据为己有。

  1995年2月至1996年8月,被告人金根发被借聘到深能源总公司工作并担任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1996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到金根发家中送给其20万元港币,金根发全数收下。案发后,金根发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金根发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办案人员在当面征求其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就“是否清楚指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简化程序审理”等问题,再次征得被告人肯定的答复后,决定采用简化程序审理此案,省略了被告人就指控事实进行供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的具体说明等程序,简化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等程序。(责编/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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