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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对电力的双重意味

2004-08-05 00:00关键词: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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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甫出,舆论关注空前。一方面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更因其是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部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投资领域中份额不轻的电力投资,自然也不例外。  

    此项“新政”对电力行业以及电力投资体制有何影响,对电力投资者有什么启示?记者就此走访了有关专家。  

    从审批到核准:走出一大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实行的一直是以审批制为特征的投资体制。此次变更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建设的一大步,是整个投资领域的一大步。由此,核准制的实行对电力投资也带来不少新的变化。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吴钟瑚研究员认为,这主要体现在:首先,电力项目的审批程序会大大简化,这可谓是突变性的。原来要上马一个电力项目,要经历“初可研”、“立项”、“可研”、“初设”一系列步骤,常常是必须长期在北京蹲守,“去磨去泡”,以致当年有人把审批电力项目戏称说不跑遍“369”,你的章是盖不完的。所谓“369”即三里河、六舖炕、九号院的简称。三者原来分别是国家计委、电规院及水规院、国家经委所在地。如此一来,必然是耗时过长、效率低下。  

    核准制实施后,一纸“项目申请报告”就可以了,大大缩短了项目上马的过程。对整个项目进展亦是有利的。发改委负责人介绍,“审核”的程序不同正是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大创新之处。  

    其次,对特大型企业可以赋予特殊权利,由核准制“进化”到备案制,程序将更加简化。决定里“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一条指出,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这对电力企业集团具有特殊意义,授权后就具备了一定的项目规划权。规划一旦批准,“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就行了。”这对于解决决策期过长和投资不到位的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联系到此轮缺电的“原罪”就有规划失误在内,这显然对保证电力有序供应也是有益的。决策权乃至规划权下放后,企业的市场脚步自然会灵敏得多。  

    第三,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录里明确提到火电站一律都由国家控制,这是一个鲜明的信号,对燃煤电厂的建设尤其是小火电建设的“核准”将更加严格。对水电、风电等项目则是“抓住大的,放开小的”,体现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作用。  

    专家认为,国家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企业角色更明确,政府定位更清晰,调控力度凸现。相对于过于集权的行政审批制,投资体制改革已经迈出了大大的步伐。对于电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集权到放权:新课题陡现  

    必须看到,就电力行业来讲,此次改革并不像别的领域步伐迈得那么大。在变的同时,也有很多不变的因素。在吴钟瑚看来,这主要是对项目审批格局来说,电力项目多数还是“控制”在国家层面,除了在热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方面稍有放松,其余各类项目的口子开得并不大。  

    作为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公用事业,更大范围内的备案制对电力行业并不适用。电力投资又涉及土地、资源、安全、环保、技术等方方面面,尤其是规划布局、区域布局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各类宏观问题,企业行为还难以作出完满回答。  

    由此,“核准”就对电力项目投资有了更多的现实意义。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审批制内容不同的是,前者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具体到电力项目,核准的依据或者原则都会有哪些?专家认为,包括资源利用、运输、区域和流域布局、结构优化等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并且要作为原则性的东西固定下来。  

    不过,专家告诉记者,一切都依赖核准显然不行,它只是解决“项目建设不建设的必要性问题”。要真正做到投资所需、资源优化,一个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还要靠电力规划,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解决可行性问题。没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电力规划,项目投资无从谈起。  

    即使如此,随著投资主体权力的扩大,不规范的投资行为也许就会产生。如何防止不规范的电力投资行为再次出现?专家提出,要通过加强规划评审和一定程度的制度解决此问题。  

    他就此建议:从国家层面,一是对规划进行综合评审,保证其科学合理。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就企业自身来讲,要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做好投资预测,规制和规范投资行为。  

    显然,这加重了电力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他们在承担起决策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市场预测和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不能再跑马圈地了”。  

    权力与风险、权力与责任往往相伴而生,风险意识也必须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对项目的收益、回报进行监控,项目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新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自个儿找压力,自个儿负责任,自个儿担风险”,纔可能运用好政策效应并壮大自身实力。对整个电力行业尤其是决策者,这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考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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