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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评法》出击:从项目监督到规划监督

2005-01-20 00:00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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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和68是两个普通的数字。但就是在今天(18日)——这两个数字在环保人群中突然变得不普通。

  首先是30——全国13个省和自治区的近30个电厂项目,被环保总局发现是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不顾而违法开工,从而被紧急叫停(详见本报1月17日头版文章《环保风暴:30项目被指违法》)。而后者,是指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去年年底在京通报的,“有68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考核不合格,占总数的7.3%,分别处以吊销证书、降低评价范围、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暂缓发证等处罚”。

  这两个数字都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后简称《环评法》)有关,而自其于2003年9月1日实施至今,才不过一年多时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感慨,“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多有‘防守型’色彩,但《环评法》为了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表现出了必要的攻击性。”

  《环评法》一年间

  《环评法》的实施“被认为是十年来我国环境立法的最重大进展”。

  蔡守秋介绍说,我国的环保类法律分为宪法中的条款与专门的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两类:如1982年《宪法》中第9条、第10条、第22条里的部分内容,就对环境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而专门的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则再分为两个部分,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文件(譬如19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对某种单一环境要素予以保护或特定环境管理制度予以规定的环境单行法。

  按照这种分类,《环评法》显然应划归环境单行法。

  然而,这部单行法的出台过程却是遭遇了其它环保类法律所未有的反对。一位环保界民间人士告诉记者:在1999年启动的长达两年的草案征求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纷纷抛出“超前说”、“没有实践基础,目前制定这部法律时机不成熟”等观点。

  观点总会外化成行为。2004年12月13日,潘岳在“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开幕式”上对我国环评工作进行回顾、展望时,指出形势并不乐观——存在着地方政府对循环经济理解不深、不依法行政和环评质量亟待提高等三方面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

  潘还指出,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有些环评单位不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极个别的甚至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

  解决之道一直在寻找中。而为了配合宏观调控以来的产业政策调整,环保总局在去年年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承接下列项目:

  1.国务院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项目;2.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项目;3.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4.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5.不符合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6.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和火电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7.简易垃圾焚烧项目;8、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副局长吕永龙教授则认为,除了强力贯彻《环评法》,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配合:“实行绿色GDP、立体的官员考核体系以及环境监察独立。”他再三强调,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缺一不可。

  “十一五”规划也需进行环评

  在采访中,吕还告诉记者《环评法》其实有两大功能区,“建设项目评估这一块媒体的曝光度比较高,主要是针对公司进行工业投资的;但对政府规划也要进行环评的似乎提得还不多。”

  他最后强调,各地“两会”正在召开而各级政府的“十一五”总体、专项规划也紧锣密鼓地进行时,环评工作要在各个层面跟紧,“这涉及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据了解,《环评法》的前身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两者除了项目评估的法条细节差别和法律能级落差,更重要的就是《环评法》扩充出了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权——无论是编制国土、流域、区域、城市总体规划,还是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把《环评法》的这个功能,描述成“对环境污染进行总量控制,力求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祝还表示,“说《环评法》是我国环境立法上的一块里程碑,就在于它实现了从项目监督到规划监督的拓展,回应了宏观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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