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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涨一分能满足可再生资源发电资金需求

2005-01-24 00:00关键词:发电可再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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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源与环境问题交织,催生了可再生资源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日前,记者就可再生资源立法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环资委可再生能源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可再生资源立法调研基地、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教授。 

  《第一财经日报》:可再生资源法立法的宏观背景是什么? 

  王曦: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急需调整。能源的70%是煤,20%是水电,核电不足10%,可再生资源占的比重很少。 

  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经济飞速发展,但是我们的能源结构没有得到很大变化,还是以烧煤为主。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相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能源短缺将更趋严重。另外一个方面,目前,我们使用能源的效率比较低,每单位GDP能源耗费是美国和日本的2到4倍。 

  同时,这样的能源结构,给国家带来严峻的环境问题。国际上争论很大的《京都议定书》有明确规定,在2012年西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削减为1990年总量的5%。虽然现在我国没有承担削减排放的责任,但是仍面临很大的压力。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美国没有加入这个协议,一个理由就是中国、印度没有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因此,国际上一致呼吁,中国、印度这些经济增长比较快、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国家,2012年也加入削减的行列,也要承担削减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改善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减少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另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就是节能。可再生能源立法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通过立法来推动可再生资源的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可再生资源法》什么时候开始立法准备,由哪些部门在牵头? 

  王曦:立法提起时间不长,两年前才开始,牵头的是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2002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清华大学,从学术角度,超脱部门利益来起草一个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另外,环资委又委托发改委起草一个草案。这两个草案从学术专业和能源行业的角度来起草。环资委综合两份草案,形成了委员会草稿,综合稿分发到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比如环保局、建设部)征求修改意见。 

  以前这个法案的名称为《可再生资源促进法》,后来专家觉得“促进”两个字显得软了一些,因此去掉“促进”二字,强化了法的力度。去年11月我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草稿中几个关键性问题展开了讨论。 

  《第一财经日报》:在起草过程中,争论的关键问题都是哪些? 

  王曦:第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规定全国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指标。很多专家认为,必须设定一个指标,这样法律才显得硬一些。当初设计的是在2015年,可再生能源在全部能源使用中占到10%或者15%。但是电力部门不太赞成,因为规定了这个目标就给电力部门规定了一个任务——每年必须拿出一部分资金和一部分资源来推动再生资源的利用。后来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10%。这给了能源相关部门一个具体可操作、可核实的指标。 

  第二个问题是,再生资源配额指标。由于可再生资源发电(比如风力、太阳能发电)都要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草案规定电网要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要求建设部门,在住宅建设设计上要对建筑结构作出调整,需为再生资源发展留有空间。 

  第三个问题是,额外资金投入怎么分担。电力公司是市场主体,要自负盈亏,企业不愿意负担。那么发展可再生资源的资金投入从哪儿来?经过论证,我们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一样,需要全民参与。也就是说用可再生资源发电超出其他电力供应的价格由全民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由全国电力用户分摊,我们估计每度电涨一分钱就可以满足资金需求。 

  《第一财经日报》:可再生资源立法之后将带来的积极作用? 

  王曦:可再生资源法出台之后,意义很重大。首先,它将使我国排放温室气体减少,环境得到改善,对国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到自己的义务;第二,可再生资源法与脱贫密切结合起来,能解决偏远地区电力供应,原地发电,原地使用,帮助偏远地区脱贫;第三,可以使生物质得到充分利用,农作物不会被废弃焚烧;第四,有利于再生能源技术发展,抢占先机,占领市场。只有先发展可再生资源,才能占领21世纪能源技术制高点。如果我国现在不发展,以后就会被别人占领市场。目前,我国的风力发电设备几乎都来自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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