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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9 00:00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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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中有规定,喝醉了酒的乘客,如果没有头脑清醒的同伴陪同,出租车司机将可以拒载。这条规定引起了市民争议。对于这个具有争议的草案,杭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醉酒者乘车引发服务纠纷的情形在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并不鲜见,特别是节假日更是高发时段。“今年五一节期间客管办值班人员就接待处理了几起类似事件。有的乘客借酒劲非要司机强行闯禁行道、走低速道、违章掉头,不然就以拒载为名不付车费。”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此类纠纷。
“拒载”前提要完善服务
李劭强:拒载醉酒乘客似乎有其合理性。比如,失去理智而且没人陪同的乘客,通常不能清楚地说出目的地,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些必须考虑的客观因素都将对正常的客运工作造成妨碍。再加上,有关部门并未对类似事宜做出预先的规定,那么当纠纷发生后,本为做好事的出租车司机就可能背上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遭遇不该承受的打击。因此,从保护出租车司机权益的角度看,拒绝醉酒乘客并无不妥。但是,这种个体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法制办的“司机可以拒载醉酒乘客”的规定,就具有合理性。法制办的权力不仅来自于出租车司机,而且还来自于那些包括醉酒乘客在内的公众,它必须为所有的公众服务。
假设,法制办在允许司机拒载的同时,又安排特定的车辆专门运载醉酒乘客,那么司机与乘客的利益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所以,在允许拒载的同时,首先应该做好相应的服务,使任何人都不会成为规定和制度的忽视者,这才是引导争议的最有效途径。
保护的哥的正当权益
慕乔:的士车接纳乘客,乘客指明目的地、乘车后付车费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默认的契约。只是,订立这个契约(接纳乘客)对于的士司机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那就是在正常情况下的哥无权拒载。可是,醉酒的人往往是处于一种抑郁或者兴奋的难以自控状态。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很可能不能正常的履行这一“契约”,有些人甚至还会借着醉酒发泄,危害到司机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实际上,醉汉醉酒时的状态就相当于一个没有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如果没有同伴陪同的话,精神和行为不正常的醉汉实际上是不具备订立契约的主体资格的。因此从法理上说,的哥可以拒载醉汉的规定是合理的;而从政策意义上来说,既是避免司乘矛盾纠纷的方法,也是对的哥正当权益的一种保护。
拒载是按市场规律办事
贾锋昌:市民的争议不外乎觉得拒载是对醉酒者的不人道,但如果不拒绝,则会给出租车的司机造成一定的麻烦。醉酒者不同于清醒的人,他可能把车内搞得一片狼藉,还会到地方了还在车上睡大觉不下车,更有甚者,连下车的地方都说不清楚,还有的则赖帐,这样,就会给出租车司机的利益造成损失。
笔者觉得,根据过错原则,醉酒者就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遭到出租车司机的拒载。笔者觉得强行让出租车司机去拉一个醉鬼的想法很荒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利益的均衡为条件,你付给我钱我就拉你,你不付钱我就可以拒绝。你坐我的出租车,把车内搞得一团乱,你就得负责卫生清理工作。这样生意才能够成交。如果让一方获利,而让另一方吃亏,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会长久的。如果醉鬼既不想出高价清理呕吐物,又想坐车,那么,我想还是让的哥的姐们做一个道德鄙虐之人,别人也不要指指划划给的哥的姐们背上道德的十字架。
醉酒标准如何定呢?
吴应海:对醉酒怎么个鉴别法呢?总不可能一辆出租车配一个酒精测试仪吧。那么是把烂醉如泥的人视作醉酒者呢?还是把口出狂言的作为拒载对象呢?或且是谁身上有酒味那就拒载谁?这种识别醉酒者的随意性必然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乘客明明醉酒了,却硬说自己没醉,从而让司机烦不胜烦;二是为部分无良司机拒载提供了最佳的借口,你明明没喝酒,或只饮了少量酒,只要他不想载你,那就完全可以说你是一个酒鬼绝尘而去,让你束手无策。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是,大家在醉与非醉之间吵成一团,两败俱伤。
能这样对待弱势的醉酒者?
吴应海:醉酒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识别力差,有的几乎没有反抗力,这时候他们是最需要别人帮助和照顾的人,倘若打谁的车谁都置之不理,那醉酒者岂不是要睡大街?或者自己爬回去?要是在深夜,醉酒者身揣钱款,或者是位年轻貌美的女子,出租车拒载不就等于是在把人往险境里推吗?要是醉酒者真有个三长两短,那出租车岂不成了“帮凶”,这可是与出租车行业这个公共产品的服务理念格格不入,与现代城市精神背道而驰的呀!
一闲永逸?不可能的
廖德凯:为了避免纠纷就拒载的做法,是种“封杀”思维,并不考虑所引起的其它负面效应,而只考虑某一现象的简单消除。为了防范小偷,就把“疑似”小偷的人全部抓起来。这当然不可能达到最终目的。一个规定的出台,特别是涉及人们个体利益的规定的出台,必须考虑到这一规定对社会的连锁影响,而不能仅仅考虑到对一狭小问题的解决。一出现什么问题就采取“拒”、“封”等简单手段来解决,图“一劳永逸”或者“一闲永逸”,实在是过于简单的治理臆想。“封柜员机”封不住短信诈骗,“不许加油”也治不了骑抢,同样的道理,“拒载醉酒者”也解决不了纠纷,反而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打翻一船人,有损社会和谐
欧木华:据称,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纠纷。但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言的。确实,一部分醉酒者会胡搅蛮缠,但可以因此而认定所有的醉酒者都行为不端、胡搅蛮缠吗?对胡搅蛮缠者予以拒载,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将规定放大到醉酒者,就有些以偏概全,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意味了。比如,胡搅蛮缠者一般都是男性,能因此就认定凡是男性就会胡搅蛮缠吗?就可以对男性拒载?
社会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和帮助,如果因为怕引起纠纷就可以剥夺他人的乘车权,那么超市、医院、警察局、学校等等部门都有自己容易引起纠纷和麻烦的群体,他们如果都出台禁止给某些人服务的歧视性规定,我们的社会还有和谐可言了吗?岂不乱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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