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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为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

2006-11-13 00:00关键词:电厂吉林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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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法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实现全省“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吉林省环保局决定对全省电厂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本次全省电厂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包括现役火电厂、热电厂、垃圾发电厂、生物(秸秆等)电厂、有自备电站的企业。

  本次发放工作本着“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总量按照省局核定的数值填报,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污染物如COD、烟尘、氨氮及特征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种类、排放方式等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原则。

  程序为经县(市)、市州两级环保部门初审确认后将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局核实确认后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种类和浓度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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