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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阳能之父”挪公款百万获刑

2007-02-05 00:00关键词:中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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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名太阳能热利用专家、中国全玻璃真空管太阳热水器产业主要奠基人、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太阳能之父”——年近7旬的薛祖庆,被指控在任清华阳光公司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 

    被告人薛祖庆系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阳光)原总经理。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全民所有制),被告人薛祖庆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厂长)。1997年12月29日,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改制为“北京清华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和北京玻璃仪器厂,清华大学推荐薛祖庆出任总经理。 

    1996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与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中国石油物资广州分公司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皇明”)。合作期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改制为清华阳光。 

    1999年10月,清华阳光将所持股份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该所于1999年10月22日以货款的名义向清华阳光的帐号电汇退股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又于同年12月28日将退股款人民币100万元以被告人薛祖庆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被告人薛祖庆在2000年1月的公司董事会上汇报了清华阳光从山东皇明退股,并已拿回退股款人民币110万元的情况。2000年6月15日,被告人薛祖庆带领清华阳光的李会计和张司机到山东德州办理了100万元人民币退股款的转帐手续,因银行储蓄实名制的规定,遂将该款电汇至以其个人名义在北京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但该100万元退股款并未在清华阳光的帐目上予以入帐,存折由薛祖庆保管。 

    2002年2月7日,清华阳光进行增资扩股,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法人股东及薛祖庆等47名自然人股东;增资扩股后的清华阳光经董事会决议,同意聘用薛祖庆继续兼任公司的经理(总裁)职务。2002年8月4日,被告人薛祖庆擅自将该100万元退股款划转至其妻的储蓄帐户内,后用于为其姐垫付购房款。2003年3月14日经董事会决议,清华阳光免去薛祖庆的总裁职务。2002年3月7日,经清华大学校方批准,被告人薛祖庆于2002年4月办理了从清华大学退休的手续。2003年8、9月间,被告人薛祖庆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5张定期储蓄存单(存款金额合计110万元)交给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系山东皇明退股款,收回后一直在其手中保管,并未动用。 

    2005年6月,被告人薛祖庆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2005年9月22日,被告人薛祖庆被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述5张定期储蓄存单均已冻结,并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祖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薛祖庆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自首,结合其在案发前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且有认罪表示,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薛祖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10万元,其中100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单位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外10万元人民币在将扣除的利息发还上述被害单位后,余款退还被告人薛祖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祖庆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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