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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未核准不得公布污染减排数据

2007-02-09 00:00关键词:治污环保环保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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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减排数据谁说了算?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公开表态,未经国家核准,各省(区、市)不得自行公布减排数据。而有权发布这一数据的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括二氧化碳、化学耗氧量等在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受国务院委托,去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区、市)政府以及华能等6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 

    去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污染减排目标没有实现。 

    有专家透露,去年以来,有一些省自行发布了减排数据,而这些数据与国家掌握的数据并不一致。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发改委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强调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严肃性,各地区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并正式发布公报以前,不得公布本地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削减量等数据。这些数据将接受社会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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