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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将施行

2007-04-25 10:47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力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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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3号)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席 尤权
                           二○○七年四月十日

发布监管报告将作为强化电力监管的重要手段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本网讯 国家电监会将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等监管相对人执行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这是将于5月10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中透露的信息。
  据介绍,除了发布全面反映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年度报告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将围绕电力安全生产、电力市场秩序、国家政策执行落实以及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等,发布针对重点问题的电力监管报告。《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表明,电力监管报告将主要用于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等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这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对电力监管机构和监管相对人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它要求起草电力监管报告时,“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同时,“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及有关事实或者行为核查。”
  目前,国家电监会已经确定2007年度重点监管报告发布安排,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报告》、《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报告》、《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管报告》、《2007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监管报告》、《发电机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监管报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监管报告》、《电价水平及执行电价政策监管报告》、《供电质量与服务监管报告》共8个监管报告。
  此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曾于4月5日公开发布了《电力监管年度报告(2006)》,并在电力行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辛文)


坚持依法监管  探索监管新路

——国家电监会新闻发言人等就《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答记者问

  本网记者  苟慧智  彭源长

  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尤权签署会令,公布了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5月10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国家电监会还确定了本年度将重点编制和发布的监管报告。
  作为电力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将成为电力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电力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电力监管报告的编制、发布等问题,国家电监会总监、新闻发言人谭荣尧和政策法规部主任王强4月24日接受了本网记者专访。

  《规定》有利于形成强化监管的“自我加压机制”

  问:作为电力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电监会出台《规定》的出发点和目的何在?
  答: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是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的新尝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监管有效途径的重要探索。编制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披露监管信息,既是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管工作成果的具体反映,对于扩大电力监管影响,树立电力监管权威,依法加强电力监管,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布报告的基础和前提是依法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只有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才能依法依规地做好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我们认为,通过电力监管报告的发布,能够建立起一种促使电力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自我加压机制”,对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电力监管报告要公开披露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即“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公开披露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所以,发布监管报告对监管相对人的各项工作也是一种监管和促进。

  《规定》秉承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两大原则

  问: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将成为电力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在制定《规定》时,秉承的理念和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电力监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制度,我们秉承的原则就是两条: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所谓依法依规,首先,《规定》是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其次,监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要严格在《规定》确定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减少随意性。同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所谓公平公正,就是所有的监管措施都要以相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要兼顾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的利益,要有利于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和谐发展。《规定》明确要求,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并对有意隐瞒或者夸大事实等行为追求责任。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规定》还要求,电力监管报告应具体列明监管依据。监管报告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形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体现了政务公开、信息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规定》意味着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问:最近,国家电监会刚刚发布了《电力监管报告(2006)》,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制定《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是否意味着以制度方式将监管报告纳入工作常态?
  答:《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出台《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
  首先,发布监管报告是国内外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这个《规定》经过了反复的比较,借鉴了国内外监管工作的模式,充分考虑了电力监管工作实际,总结了近年来专项监管报告发布和年度监管报告发布的经验,并在主席办公会议上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议。
  其次,发布电力监管报告,是《电力监管条例》赋予电力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和权利。《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规定》对电力监管报告进行了明确规范

  问:去年,电监会公开发布了6个专项监管报告,引起了各方关注。请问,《规定》所指的电力监管报告是否等同于专项监管报告?
  答: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所指的电力监管报告有别于其他报告和文件,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前面已经提到,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这是报告的基本定位。
  根据这个界定,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紧扣监管。这就使监管报告有别于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体现非监管业务情况的有关文件,如电力工业发展报告、电力供需形势分析报告、电力体制改革情况报告等。二是重点反映监管相对人的情况,是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等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情况的集中反映或综合反映。编制和发布监管报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它既是电力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所取得成果的体现,也能够强化已实施的其他监管措施的成效。监管报告本身,只有在其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三是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促使监管相对
人纠正错误行为,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管。
  《规定》所称的电力监管报告,并不能与电监会近年发布的专项监管报告完全对应。准确地讲,是在总结近年监管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今年监管报告的发布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

  问:电监会今年将重点发布哪些方面的监管报告?
  答:“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这是《规定》所明确的。据此,遵循有法可依、相对成熟、能力许可的原则,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电监会今年电力监管报告的发布重点将集中在四个方面:确保电力安全,这是电力行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落实宏观政策,加强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和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监管;回应社会热点,突出公众关注的事项。
  目前,国家电监会已经确定了2007年度重点监管报告发布安排。今年,我们将发布8个监管报告。发布计划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重在取得实效。我们将集中力量,充分利用电力监管报告这个形式,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也以此方便和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了解和监督,推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电力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和《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细则》。这两个文件是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以维护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要努力提高电力监管报告质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法可依,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社会有关方面的质询。

  电力监管工作欢迎各界监督

  问: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您希望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如何配合和支持《规定》的实施?
  答:新闻宣传是扩大监管报告影响、发挥监管报告作用的重要环节。我们十分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监管报告的宣传报道工作。电力监管报告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我们都将向社会公开发布。适宜公开发布的监管报告,我们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监管工作成果,提高监管报告的影响力。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告”;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监管评价,即电力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
    (六)监管建议,即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向监管相对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起草单位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
  起草单位引用监管相对人有关具体事实的,应当与监管相对人核实;发现相关信息事实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及有关事实或者行为核查。
  第九条 电力监管报告内容涉及其它单位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隐瞒或者夸大事实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报告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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