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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10:31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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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环保机构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定期公布环境信息。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近年来,公众要求获得更多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愿望日益高涨,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和基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台后,将为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信息基础,并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在环境知情的基础上,更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弥补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执法的不足。其次,公开环境信息后有利于公众监督,为强化环境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创造有利条件。第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了公众与政府信息互动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增强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可以提升环保部门管理水平。第四,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把企业环境行为的好坏公之于众,使之逐步成为社会评价企业、选择其产品的依据,真正形成一种“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社会氛围。
在过去经济发展“唯GDP论”思维主导下,虽然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中国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环保并没有成为公共视野中的热点话题。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推行第一次“环评风暴”,叫停了上千亿元的违规项目。新闻媒体的大规模跟进报道和热烈讨论,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实践证明,媒体的有效监督,相关信息的大量披露,以及公众的积极参与,都成为大大促进环境保护的力量。环保执法、舆论监督、公众参与已成为推进环保的三大支柱。
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
在4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全国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他提出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十项具体要求。包括尽快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等。同时明确要求,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可以预测,在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会越来越公开,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尊重宪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公众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助力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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