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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可再生能源增值税留归市县

2007-08-31 10:10来源:山东大众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增值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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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8月29日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获悉,为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我省决定从今年起,对现行省市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利用再生能源进行电力生产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将全部留归市县,省级不参与分成。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省市财政体制,基本形成了按税种划分各级收入的分税制格局。从今年起,我省将对电力行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分成政策。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企业,以及今后新注册、投产的火力发电、核电企业(机组),将一律实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市按6:4分成,其中对利用外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新上电厂实现的税收,省级分享80%;对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电力生产的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将全部留归市县,省级不参与分成,以鼓励各地加快发展新兴清洁能源。

  同时,对石油、石化、有色金属行业实行“留大放小”。从今年起,除中央所属的石油、石化重点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留在省级外,其他石油、石化辅助企业以及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将全部下划市县,省级只保留胜利石油管理局、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等9户企业。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此次财政体制调整,总体上是让利于市县,旨在进一步理顺完善省市财政分配关系,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因此次调整而新增的财力,要拿出一部分建立结构调整资金,专项用于淘汰小火电等支出,重点支持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袁涛 滕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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