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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 中城市物管小区“高电价”有望解决

2007-11-28 09:02来源:江西省电力公司关键词:江西江西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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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同意该意见自2008年元月1日起试行。届时,江西省大、中城市部分物管小区内“高电价”现象有望得到解决。

  据介绍,江西电网经过前些年城乡电网改造,自2004年底起,城乡居民基本实现同网同价。但是,在该省部分城市中约有50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内居民用电没有实现同网同价。主要原因是相关政策不配套,这些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电,物业管理单位在实行转供电管理过程中,出于弥补线路损耗和管理开支等原因,向居民收取电费时自行加价的现象比较普遍。“用电同城不同价”引发的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供用电纠纷不断。

  此外,用户产权管理中的相当一部分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工程质量达不到《住宅设计规范》和“一户一表”建设标准。还有一些开发较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由于缺乏资金投入,配电设施陈旧,供电可靠性低,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供电。

  为理顺住宅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供电部门等各方的关系,促进供用电和谐建设,江西省电力公司就此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2006年先后两次向省政府请示,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新雄省长今年8月10日就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不增加住户负担,保证电力安全供应,提高电力供应效率为前提,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

  此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共同完善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并以赣府厅〔2007〕87号文下发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自2008年元月1日起试行。

  该意见明确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新建住宅供电容量按照每户建筑面积进行了核定,最低不少于6千瓦。

  该意见还对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收费及建设施工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和建设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不增加住户的负担。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据悉,目前,该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正在就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管理等事项,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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