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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路跨越民房案兰州供电胜诉

2007-12-11 14:22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飞艇线高压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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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高卫路远报道12月11日,从甘肃兰州供电公司获悉,兰州市西固区11户村民状告被称为"飞艇线(架设高压线时,电线就如飞艇凌空而过故称’’飞艇线’’)"的高压线路危及自家房屋侵权一案被法院终审判决,村民败诉,330千伏炳张输电线路(永靖炳灵寺至西固张家台)高压线带电运行。兰州电网线路建设史上罕见的受阻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330千伏炳张输电线路工程(现炳新线)起自330千伏炳灵变,止于新建330千伏张家台变(现新庄变),该线路是甘肃兰州、白银两个规划双环网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连接甘肃、青海两省电网的重要枢纽。该工程由兰州供电公司发包给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10月开工建设,2006年6月10日,完成了38号-43号档架线施工外的其他全部施工工程。

      该工程38号-43号档41号-42号导地线跨越达川乡河咀村张某等3户村民住房,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线路对线下村民生活并无影响,但张某等村民以线路跨越房屋影响其安全为由,阻拦工程施工,致使工程被迫停工15个月。

      兰州市西固区有关部门、达川乡和工程施工方多次协调无果后,2007年10月17日,甘肃省经委、兰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考察、充分讨论后,确定采取保护性施工。11月2日,西固区政府召开会议决定于11月7日开始施工,虽然有村民爬上41号塔顶阻止施工,但工程还是于9日下午全部结束,至此受阻15个月之久的330千伏炳张线路全线贯通。
  
      阻止施工:村民将施工方告上法庭
  
      2006年7月16日,兰州市西固区有关单位、达川乡政府、河咀村委会主管领导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该工程受阻问题。

      2006年7月17日,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乡政府、河咀村委会有关人员前往张某等村民家中做协调工作,但他们推翻以往要求,拒不承认兰州市政府有关赔偿的标准及西固区政府出具的保证其安全、健康等方面的文函。

      2006年7月28日,兰州供电公司相关人员同张某等11户村民进行试探性了解接触,村民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由,提出拆迁条件:1.村民自己挑选好宅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2.现有房屋(砖木结构)要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院落、附着物按现行市场价补偿;3.宅基地手续办理好之后,随村民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进行建设。按此条件,10院民房赔偿价格为300万左右。

      2007年6月11日,原告张某等11名村民将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作为被告推上了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控辩焦点:线路是否妨害居民生活
   
      原告诉称2006年4月,由被告组织建设的330千伏炳张线路工程在原告居住的西固区河咀村开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强行在原告民宅附近建塔,2006年5月15日架线。被告所架导线边线向外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区域离原告住宅几乎触手可及,远远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直接跨越原告张某等3家住宅。

      被告面对高压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要关头,仅针对直接跨越的张某家一再催促配合建设,但却不能谈到实质的处理方案,对其余原告置之不理。原告人所居住的河咀村路段属严重山体滑坡地段,可330千伏炳张线路却在滑坡警告区多处建塔,一旦发生险情,后果不堪设想。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电塔及引线),恢复原状。

      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共同辩称,跨越原告所居住的河咀村的三个塔及电线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该项目是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原告所诉的侵权之诉,没有侵权的事实存在,因原告的阻挠,被告正在建设的电力线路根本无法架设,线路还没有架过去,怎么会产生损害?所以,不存在损害结果,也就不存在"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电线可架空而过
  
      原告败诉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所建设的炳灵寺至张家台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属国家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并办理了相关修建审批手续,属合法工程。被告所修的电线塔跨越了原告所在的村庄,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所修建的电线塔给原告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且,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建设用地适宜于该工程建设。电线尚未架设,亦不存在高压电给被告造成损害的事实。造成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便不存在构成侵权。架设330千伏的电线,应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法规定民事责任的前提仍是造成他人损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330千伏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6米,而该工程导线最低点距居民屋顶的垂直距离大于22米,故高压导线在确保与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是可以架空通过的。

      由于原告的阻挡,电线尚未架设,无从丈量高压导线与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电塔及引线)、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等7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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